青苗法,亦称“常平新法”,是中国宋朝王安石变法的措施之一,熙宁二年(1069年)九月由制置三司条例司颁布施行 。
![苏辙为什么反对青苗法](http://img.ningxialong.com/230528/0556121210-0.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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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 , 王安石为相 , 与陈升之管三司条例司,命苏辙入三司条例司 。吕惠卿依附王安石,苏辙和他讨论时多有抵触 。
王安石拿《青苗书》让苏辙仔细议论,说:“有不便之处,就告诉我不必疑虑 。”
苏辙看完了之后说:“把钱借给百姓,使出利息二分,本意是在救济百姓,不是求利 。但出入之间,吏员趁机营私作奸,即使有法也不能禁止,钱到百姓手里,即使良民也不免乱花;到交还时,即使富民也不免超过期限 。这样,就怕一定要鞭打催促 , 州县官的事不胜其烦了 。唐代刘晏掌管国家财政,从没有借钱给百姓 。有责怪他的人 , 刘晏说:‘让百姓侥幸得钱 , 不是国家之福;叫吏员靠法催督还债 , 对百姓不利 。我虽然从不发放借贷,但四方的丰收和灾荒谷价的贵贱,从来能及时知道 。有谷贱处就收购,有谷贵处就发售 , 所以四方没有太贵、太贱的弊病 , 岂用发贷款?’刘晏所说的,就是常平仓法 。现在此法仍在而患在不整顿,你真能有意于百姓生计,就整顿实行,那刘晏的功绩可以立刻见效 。”
王安石说:“你的话有理,我当慢慢思考 。”从此后一月之间都不谈青苗法 。
那么青苗法的具体内容主要是什么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制置三司条例司颁布青苗法,规定凡州县各等民户,在每年夏秋两收前,可到当地官府借贷现钱或粮谷,以补助耕作 。借户贫富搭配,10人为保 , 互相检查 。贷款数额依各户资产分五等 , 一等户不超过十五贯、二等户十贯、三等户六贯、四等户三贯、末等户一贯五百文 。当年借款随春秋两税归还,每期取息2分,实际有重达4分(利息40%)的 。
【苏辙为什么反对青苗法】从目的上看,王安石主张推行青苗法最初的动机是“富民”、“强兵” 。
王安石希望通过青苗法的施行 , 使得政府在不动摇官僚体制的情况下,避开冗官现象,通过“理财”,在财政上的“开源”来解决现实中“积贫”困境,并同时改善民户生活,使其避免受兼并之家高利贷的盘剥,达到民不加赋而国用足 。最后通过使国、民都富裕后,达到“强兵”的目的 。
从客观效果看,青苗法一方面给宋朝政府带来了巨大的收入,对其“富国”、“强兵”有着重要的意义,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农民,但另一方面,由于青苗法实施过程中官吏个人意愿及目的、地区差异、腐败、制度缺陷等等因素的影响 , 总体上民户深受其害,并未能够实现王安石最初“富民”的目的 。
南宋人士对青苗法和王安石变法行为进行了尖锐的批评,其中就包括苏辙,他认为青苗法不易监管,会出现官吏舞弊现象;易导致钱物滥用和本息收取困难,增加地方政府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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