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比如:债务人破产的;合同标的物在合同成立后成为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的 。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如演出合同、委托合同等具有人身专属性合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如为完成加工合同必须专门进口设备,所花代价远远超过合同上收益)【注意】不能强制履行的行为,只能请求赔偿、支付违约金 。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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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标的物是特定物的,因其灭失而履行不能的,债务人免于实际履行的责任,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通过其他责任形来承担违约责任 。
4、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可行使不安抗辩权,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可解除合同 。
5、履行拒绝:①默示:可行使不安抗辩权,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可解除合同 。②明示:可不经催告径直解除合同 。
(二)法定损害赔偿金——补偿性损害赔偿
1、完全赔偿原则:①实际损失;②可得利益的损失;
2、补偿性损害赔偿的限制:①可预见规则;②减损规则;③损益相抵;④过错相抵 。
法定损害赔偿应遵循以下原则:(1)完全赔偿原则 。违约方对于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 。其赔偿范围包括现有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后者是指在合同适当履行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2)合理预见规则 。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3)减轻损失规则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
(三)法定损害赔偿金——惩罚性损害赔偿
1、《消法》55条:①欺诈,商品价值的3倍,不足500按500;②明知有缺陷,造成他人死亡或重伤,所受损失2倍以下 。
2、《食品安全法》148条:明知不符合标准的食物,10倍或损失3倍,不足1000的按1000算;
3、《侵权责任法》第47条:明知是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死亡或伤害;
4、商品房买卖违约构成要件
(1)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
(2)出卖人系房地产开发企业(若出卖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适用)
(3)以下6种情形商品房的购买者有权主张已付房款1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①一房二卖;②合同成立后,未告诉买受人,将房屋抵押;③没有取得或提供虚假房屋预售许可证;④故意隐瞒房屋已抵押的事实;⑤故意隐瞒房屋己卖给他人或为***补偿性安置房事实;⑥面积误差绝对值超3% 。
(四)减价请求权
1、减价请求权属于违约责任形式中的一种,是指在双务有偿合同(主要是买卖合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具有质量瑕疵,对方当事人可以向其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
2、通说认为减价请求权系形成权,买受人主张该权利无须得到出卖人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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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体减少多少价款,不属于形成权,而是适用法定标准 。若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约定的,减少的数额为“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标的物于交付时的市场价值”减去“具有瑕疵的标的物于交付时的市场价值” 。
【注意】减去“具有瑕疵的标的物于交付时的市场价值” 。①时间点是“交付时;②是市场价值,而不是当事人的主观价值 。
4、若给付的标的物具有质量瑕疵,非违约方享有请求违约方承担减少价款责任的权利 。此权利的行使需注意其两要件:①因标的物具有质量瑕疵,从而使标的物价值因该瑕疵而减少;②买受人在主张该权利之前已经履行了及时检验并通知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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