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条例全文 法律援助条例实施细则( 五 )


第十五条 对于依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准许,并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于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换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
对于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公安机关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
第十七条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承办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其意见,并记录在案 。承办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
第十八条 人民***决定变更开庭时间的,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承办律师 。承办律师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出庭的,可以申请人民***延期开庭 。人民***同意延期开庭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办律师 。
第十九条 人民***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应当在接到人民***不开庭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人民***应当对承办律师***案卷材料的费用予以免收或者减收 。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撤销案件或者移送审查***后,人民检察院在作出提起公诉、不***或者撤销案件决定后,人民***在终止审理或者作出裁决后,以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将案件移送其他机关办理后,应当在5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送达承办律师,或者书面告知承办律师 。
公安机关的***意见书,人民检察院的***书、不***决定书,人民***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应当载明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名称、承办律师姓名以及所属单位等情况 。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决定,制作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发送受援人,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函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办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自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但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函告法律援助机构 。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通知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
第二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强制医疗案件中的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应当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而没有告知,或者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者诉讼代理而没有通知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申诉或者控告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