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条例全文 法律援助条例实施细则( 六 )


第二十五条 律师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法律援助业务规程,做好会见、阅卷、调查取证、解答咨询、参加庭审等工作,依法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尽职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展法律援助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确保办案质量 。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根据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实施奖励和惩戒 。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律师有违法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损害受援人利益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做好法律援助咨询、申请转交、组织实施等方面的衔接工作,促进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有效开展 。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2005年9月28日较高人民***、较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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