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为何要收回收据 开发商为何要收回收据的钱( 三 )


2、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合作建房或者企业兼并”是否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3、营改增以后以接受投资入股土地进行开发,土地的入账价值怎样计算,以什么为原始凭证?如果是先接受土地投资入股,再以股权转让形式取得对方的股权,股权溢价能否作为土地成本扣除?
4、以“股权转让”形式转移土地使用权是否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5、开发建设保障性住房是否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清算条件与清算单位确认
1、在确认开发项目是否达到清算条件时,对国税发[2006]187号、国税发[2009]91号文件中的“竣工验收”“销售达到85%”、“取得销(预)售许可证满三年”应该如何理解?
2、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排名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其中的“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分期项目”应该如何理解?
3、清算时,同一项目中、或者同一栋建筑中,含有不同类型房屋的,应将开发产品分为几类清算?销售房屋时,赠送开发产品的应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
4、清算时,对“公寓”、“商住两用房”是否可以按住宅对待?
四、关于清算收入
1、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收入包括哪些内容,新老项目收入确认有何不同?
2、什么情况下代收款项应确认为收入,什么情况下代收款项不应确认收入?
3、营改增以后发生哪些业务应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行为应如何处置?
4、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以那些会计资料为依据确认清算收入?
5、订金、诚意金、违约金、更名费是否应计入清算收入?
9、清算时如何确认清算收入偏低、偏高?
10、政府按照土地出让协议规定的价格回购安置房的应如何确认销售不动产收入?
11、审核清算收入应重点注意那些问题?
五、关于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什么,营改增后“差额计算销项税额”是否会影响新项目的土地成本扣除
2、在实际工作中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的,清算时土地成本应如何计算扣除?同一项目中含有不同类型房地产的,清算时土地成本应如何计算扣除,其他成本应该如何计算扣除?
3、清算时房地产企业“支付给国土资源局”的土地违约金、滞纳金是否可以计入开发成本扣除?
4、清算时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以各种名义给予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如何处理?
5、未按规定实际支付土地价款,或者支付价款时未按照规定取得合法凭据的土地,清算时是否允许扣除?
6、经国土局批准同意,开发商拿地时用以前为政府垫付的工程款等资金抵顶土地出让金 。这部分土地出让金,如果没有土地出让金票据能否扣除?
【开发商为何要收回收据 开发商为何要收回收据的钱】7、开发商与国土部门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代政府完成***或支付***补偿费,并以此抵顶土地出让金,抵顶部分未支付地价款,无票据,差额部分支付了地价款并取得票据 。代政府支付的***补偿费能否扣除?
8、母公司购得土地,款项全额支付,并取得收据 。拍得土地后,注册全资子公司,作为开发此地的项目公司,与土地局签定合同补充条款,将土地的受让人变更为子公司,相关税费及土地证由子公司办理,母公司支付的土地价款作为两家公司往来款项 。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的付款单位为母公司,在清算时此票据是否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9、改制时按照政府改制文件取得土地使用权无票据,清算时土地成本如何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