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的公准股份2014年、2015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中审亚太及相关签字会计师遭罚( 四 )


中审亚太对公准股份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取得的证据与底稿记录矛盾,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0年修订)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
(五)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中审亚太对公准股份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被审计单位是生猪养殖及屠宰加工企业,中审亚太在执行风险评估程序时,“了解被审计单位性质”“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以及相关经营风险”“了解被审计单位的行业状况、法律环境与监管环境及其他外部因素”“了解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等底稿中多处体现的是对一次性卫生用品等内容的了解,且公司组织结构、所有权结构、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均与被审计单位无关 。在“内部环境了解评价表”和“风险评估了解评价表”中,被审计单位是否设置审计委员会内容前后矛盾 。中审亚太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的规定 。
上述违法事实,有审计工作底稿、事实确认书回执、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
中审亚太在公准股份2014年、2015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相关要求,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形成真实客观的审计结论,发表正确的审计意见,导致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令第96号)第六条和2005年《证券法》排名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第五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令第96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中审亚太上述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 。
解乐作为公准股份2014年、2015年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是中审亚太出具2014年、2015年虚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家忠作为公准股份2015年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是中审亚太出具2015年虚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在听证过程中,中审亚太、解乐、李家忠及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中审亚太违法行为不存在“连续或继续状态”,已经超过了二年的处罚时效 。参照相关案例,应当给予行政监管措施 。本案应当适用2009年《行政处罚法》,不应适用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 。
其二,公准股份恶意造假难于识别,如果金融机构、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等相关单位提供了不实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保持了必要的职业谨慎仍未发现,应当免责 。
其三,注册会计师不存在未勤勉尽责的重大过错 。一是对部分银行账户未实施函证程序的原因是基于重要性水平判断,相关账户余额和发生额较小,与经营业务关联度较低,重大错报风险很低 。二是根据2014-2016年期间披露的信息,公准股份有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计划,流动资金未进行定期存款或购买理财产品,甚至有少量短期借款是合理的 。三是中审亚太补充提供了公准股份2015年度的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原材料入库台账、商品出库台账等证据,并提出对存货实施了询问、观察等程序,并拍照存档;对银行流水和存货的收付款记录进行了核对,因此对存货实施了恰当的审计程序,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