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规〔2018〕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 , 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 , 现转发给你们 , 请认真按照执行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3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意见
为了妥善解决本市市民中支内(支疆)、知青退休回沪定居人员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人群的医疗保障问题 , 完善本市市民医疗保障体系 , 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对象范围
原本市户籍并由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省市建设 , 在外省市办理退休(职)手续 , 享受外省市社会保险待遇 , 经本市公安机关批准 , 报入本市常住户口的支内、支疆、上山下乡知青、易地安置离退休干部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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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人员的外省市户籍配偶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在外省市办理退休(职)手续 , 享受外省市社会保险待遇 , 经本市公安机关批准 , 报入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
参加办法
符合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对象范围的人员(以下称“参加对象”) , 可根据个人自愿的原则 , 按照规定缴费后 , 享受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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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互助帮困水平
(一)门诊医疗互助帮困补贴
门诊医疗互助帮困补贴为每人每年150元 , 用于支付门急诊医疗费 。
(二)门诊医疗互助帮困补助
门诊医疗互助帮困补贴用完后 , 门急诊医疗费个人现金自负年累计超过500元以上部分 , 由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资金按照——
■一级医疗机构85%
■二级医疗机构80%
■三级医疗机构75%的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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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院医疗互助帮困补助
■参加对象在外省市或原单位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 当年累计住院自负医疗费超过当地医疗保险机构规定的起付标准以上部分 , 由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资金补助60%;
■参加对象在外省市或原单位没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 当年累计住院总医疗费超出1000元以上部分 , 由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资金补助50% 。
申请医疗互助帮困程序
■参加对象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本市医保定点药店购药 , 需持《上海社区医疗互助卡》和《上海社区医疗互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 , 并实行上网结算 。
■参加对象申请住院医疗费补助 , 需到街道(镇)医疗保障事务服务点申请医疗互助帮困 , 填写统一印制的《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申请表》 , 并附医疗费收据 , 经街道(镇)医疗保障事务服务点审核合格后 , 按照规定予以医疗费补助 。
医疗互助帮困对象信息管理
由市医保办会同市民政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建立本市支内(支疆)、知青退休回沪定居人员医疗互助帮困信息管理系统 , 为各级相关管理部门及经办机构实施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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