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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医疗科技网整理自国家卫计委
国家卫计委12日印发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 明确规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 , 对拟开办集团化、连锁化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的申请主体 , 可以优先设置审批 。
中心所需设备如下:
(一)基本设备 。至少配备数字X射线摄影系统(DR)2台、16排CT和64排及以上CT各1台、1.5T及以上核磁共振成像系统(MRI)1台;超声3台 , 具备彩色多普勒血流显像、心脏超声检查、超声造影及定量分析功能;心电图仪2台 。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供氧装置、负压吸引装置 , 心电监护仪 , 职业防护物品 。
(二)急救设备 。每个放射检查室都必须配备符合要求并有足够数量的辐射防护用品及基本抢救设备 ,  CT检查室内必须配备心脏除颤器、简易呼吸器、供氧装置、负压吸引装置及相关药品 。
(三)信息化设备 。具有信息报送和传输功能的网络计算机等设备 , 配置与工作量相适应的医生诊断工作站 , 具备PACS/RIS系统和远程会诊信息系统 。
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学影像诊断中心
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 , 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 , 推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 , 我委组织制定了《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和《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管理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 , 请遵照执行 。现就开展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设置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设置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等医疗机构对于实现区域医疗资源共享 , 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 , 推进分级诊疗具有重要作用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 完善配套政策 , 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
二、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属于单独设置的医疗机构 , 为独立法人单位 , 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 。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统一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 , 加强医疗质量控制和医疗服务监管 , 确保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 。在质控的基础上 , 逐步推进医疗机构与医学影像诊断中心间检查结果互认 。鼓励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医疗资源纵向流动 , 由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远程影像诊断等服务 。
四、鼓励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形成连锁化、集团化 , 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与服务模式 。对拟开办集团化、连锁化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的申请主体 , 可以优先设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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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应当与区域内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建立协作关系 , 建立危重患者急救绿色通道 , 加强技术协作 , 不断提升技术水平 。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定期总结工作经验 , 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我委 。
联系人: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 罗庆华、胡瑞荣、王毅
电 话:010-68791885、68791887、68791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