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拟制 法律拟制的故意伤害罪( 四 )


《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讼 。”第三人以虚假的事实提***讼的,无疑也能成立虚假诉讼罪 。
(二)提起“民事诉讼”
成立虚假诉讼,要求行为人提起的是“民事诉讼”,即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各种诉讼,不包括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 。但是,应当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这是因为,行为人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包括了提起民事诉讼 。至于行为人所提起的民事诉讼处于哪一种具体程序,以及何种案由,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排名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等程序 。行为人在任何一个程序中提起民事诉讼的,都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 。...(节略部分)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本条规定的特殊程序的民事诉讼的,也可能成立虚假诉讼罪 。这是因为,即使行为人提起的这类民事诉讼,不一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但完全会妨害司法秩序 。
在《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前,一种观点主张虚假诉讼罪应当包括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行政诉讼 。...从解释论上来说,由于刑法明文规定为提起“民事诉讼”,而且无论如何不可能将行政诉讼解释为民事诉讼,所以,对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得认定为虚假诉讼罪 。
值得讨论的是虚假诉讼罪中的民事诉讼是否包括仲裁的问题 。本文难以赞成 。
首先,《仲裁法》第9条关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的规定,以及第62条关于当事人申请人民***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规定,并不意味着仲裁本身就是民事诉讼 。(略)其次,刑法在规定徇私枉法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之后,增设枉法仲裁罪,正好说明仲裁不属于司法活动 。这是因为,倘若仲裁属于民事诉讼,就完全没有必要增设枉法仲裁罪 。反过来说,由于仲裁不属于民事诉讼,不属于司法活动,所以,立法机关在民事枉法裁判罪之后增加了枉法仲裁罪 。再次,刑法实行罪刑法定原则,认定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不能仅凭行为性质是否与刑法规定的犯罪性质相同,而必须判断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 。不管是从用语的普通含义来说,还是从用语的法律含义上说,“以捏造的事实申请仲裁”这一行为,都不符合“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这一法定要件 。较后,即使承认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也不能认为妨害仲裁秩序的行为妨害了司法秩序 。以捏造的事实申请仲裁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在性质上原本就不同 。况且,“准司法”的概念本身就意味着仲裁本身不是司法,只是类似于司法,或者说,人们可以将其“视为”司法 。但是,在刑法上,将不是司法的活动“视为”司法,属于一种拟制 。而拟制是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前提的 。在《刑法》第307条之一以及其他条文没有将仲裁“视为”司法的前提下,司法机关不能将虚假诉讼扩大至虚假仲裁,否则,就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
需要讨论的是,如果行为人利用虚假的事实提起仲裁后,导致仲裁机构作出了错误的仲裁裁决书,然后行为人以该错误的仲裁裁决书为根据提出执行申请的,能否认定为虚假诉讼罪?由于民事诉讼程序包括执行程序,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如果行为人在申请执行时,在所递交的执行申请书中陈述了虚假的事实,就应当认定行为人提起了虚假的民事诉讼 。问题是,行为人在所递交的执行申请书中没有陈述虚假的事实时,能否将行为人向***提交仲裁机构的错误仲裁裁决书的行为,直接认定为“以虚假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本文倾向于肯定回答 。众所周知,在执行程序中,并不是只要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就按仲裁裁决书的内容执行 。相反,在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后,***要进行必要的审查,甚至可以要求仲裁机构做出说明或者向相关仲裁机构调阅仲裁案卷 。显然,这一审查不只是形式审查,而是包括了实质审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规定,如果“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据此,如果行为人申请执行时,向***说明其在申请仲裁时向仲裁机构提交了虚假的证据材料这一真相,***就不会执行 。反之,行为人在申请执行时,不说明上述真相的,事实上就属于通过隐瞒真相的方法(即“以捏造的事实”的方法)提起了民事诉讼(参见下述内容),因而可以认定为虚假诉讼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