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拟制 法律拟制的故意伤害罪( 六 )


“捏造的事实”必须是足以对民事诉讼的程序(包括应否受理)与裁判结论产生影响的事实,换言之,“捏造的事实”必须足以影响公正裁决 。如果行为人捏造的事实并不对公正裁决产生任何影响,就不应认定为虚假诉讼罪 。(节略部分)
例如,董某通过朱某口头担保向孟某借款30万元,后董某下落不明,朱某替董某归还了借款 。朱某担心因口头保证而无法向董某追偿,遂与孟某商议借用孟某名义***董某 。一种意见认为,由于案涉借款在***前即被朱某代为偿还,故孟某与董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早已消灭,而孟某却以债务未得清偿为由提***讼,属于捏造事实,符合虚假诉讼的特征,应当撤销原审判决,并驳回其请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朱某因代位清偿而取得债权人地位 。对于董某而言,只是履行对象发生变更,债务实际并未消灭,因此以虚假诉讼论缺乏法理正当性,应当根据债之相对性,驳回孟某的诉讼请求 。[21]在本文看来,虽然本案存在冒用他人名义提起民事诉讼的事实,在此意义上可谓虚假诉讼,但是,由于董某依然存在清偿义务,朱某事实上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即使根据相关法律应当驳回孟某的诉讼请求,该行为也不足以影响作出公正裁判的诉讼程序,更不可能使***作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所以,不能认为朱某与孟某的行为妨害了司法秩序和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因而不应当认定为虚假诉讼 。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通常表现为通过伪造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提起民事诉讼 。可能存在的疑问是,隐瞒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是否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一般来说,单纯就隐瞒事实与捏造事实而言,前者是不作为,后者是作为,隐瞒事实似乎不等于捏造事实 。但是,《刑法》第307条之一并没有将虚假诉讼罪的实行行为表述为“捏造事实并提起民事诉讼”,而是表述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所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如何区分隐瞒事实与捏造事实,而在于什么样的事实属于“捏造的事实” 。例如,债权人A在债务人B已经清偿债务后,隐瞒B已经清偿债务的事实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B清偿债务 。这种情形实际上是以捏造的事实(B没有清偿债务)向***提起民事诉讼 。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就是虚假诉讼罪的实行行为 。至于行为人在提起民事诉讼时,是否与审理案件的法官共谋,是否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这是因为,不管行为人是否与法官通谋,是否与对方当事人串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都必然妨害司法秩序 。例如,丈夫明知妻子还活着,但为了达到与妻子离婚的目的,通过伪造证据的手段,向***提***讼,要求***宣告妻子死亡 。尽管丈夫没有与妻子恶意串通,也没有与法官共谋,但依然属于虚假诉讼 。
2012 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13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高人民***2016年6月20日《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第1条指出:“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据此,《民事诉讼法》中的虚假诉讼以当事人之间的恶意串通为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