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妓是官员们家中蓄养的 , 比如宋朝宰相寇准 , 家中的歌女舞女就非常多 , 经常彻夜举办夜宴;而民妓就是城市商铺、勾栏瓦舍中“善为歌辞”的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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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熙载夜宴图》的夜宴中表演的家妓 。
另外 , 我们要甄别“妓女”这个概念:“妓女”之始义就是擅长乐舞之妇女 , 唐代称地方乐营中的女子为“妓女” , 唐代另外还有一种“饮妓” , 是乐舞之外也擅长周旋与酒令的女子 。 到中唐时 , 上文所述的教坊与民间流动加剧 , 至晚唐时 , 教坊女艺人们处境不佳 , 不光要愉悦人主 , 唐代《北里志》中记载:“诸曹署与新进士 , 俱可行牒 , 召唤教坊饮妓 。 ”但整体来说 , 唐宋时期的妓女绝大多数就是提供音乐、歌舞、曲艺表演的 。 《梦华录》剧中和后世的习惯中 , 我们以“伎”来指称这一类女性 , 以和概念扩大化和挪用以后不够准确的“妓”相区别 。
《西湖游览志馀》记载:“宋时閫帅郡守 , 虽得以官妓歌舞佐酒 , 然不得侍枕席 。 祖无择知杭州 , 坐与官妓薛希涛通 , 爲王安石所执 , 希涛榜笞至死 , 不肯承伏 。 ”可见官员们是不能与官妓发生关系的 。 当然也有一部分等而下之的妓女会从事皮肉生意 , 《都城纪胜》记载 , 有一些酒店 , “谓有娼妓在内 , 可以就欢 , 而于酒阁内暗藏卧床也 。 门首红栀子灯上 , 不以晴雨 , 必用箬赣盖之 , 以为记认” , 这个用箬赣盖着的“红栀子灯” , 就是提供性服务的酒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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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上河图》中挂着栀子灯(图中圈出)的酒店 。
我们今天讨论宋代时 , 总是要提及宋代制度的一个伟大胜利 , 如日本宋史专家宫崎市定说:“前代用以各良民区分的贱民阶层(如奴婢、部曲等) , 到宋代以后已不存在 , 这无异是一项重大的‘人权宣言’ 。 ”到了宋代 , 之前的那种“奴婢贱人类同畜产”的规定被删去 , 这意味着宋代不再有法定的贱民阶层 , 下层人民实现了从人身到契约的转换 。 有钱人或者身份高贵的人如果想要奴婢来伺候 , 需要雇佣 , 但是无法通过购买来彻底占有她/他 。 但是比较令人叹惋的是 , 这一项颠覆了很多人命运的条文唯独不适用于“官妓”这一身份 。 官妓、尤其是家妓是可以被买卖的 , 所以很多穷人把自己家的女儿从小就往歌舞方面培养 , 希望卖一个好价钱 。 由此 , 官妓无疑是宋朝法律地位中最为低微的 。
关于这一点 , 在推崇艺术的今天是很难理解的 。 长期关注这一问题的社会学家乔健在其《乐户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地位与角色》以“底边阶级”来解释这种状况为何存在 , 他谈道 , 在中国传统社会 , 乐户、乞丐、堕户等这些与良人身份、地位、职业、生活观念、信仰和社会制度迥异的人群是“底边阶级” , 其形成的社会即“底边社会” 。 “底”指社会地位低下 , 处于社会底层;“边”指边缘 , 即在士、农、工、商四民之外 , 一般是从事非生产性行业的群体 。 “底边社会” , 其特质是地位、等级与财产的消失 , 同时呈现出同质、平等、卑下与无私等特色 。 相对于主流社会严密的结构 , 底边社会是一种反结构 。
因此 , 历史中官妓乐户的命运注定悲凉 , 需要例行公事的官妓感叹:“身属乐籍 , 仪真过客如云 , 无时不开宴 , 望顷刻之适不可得” , 可能要一直吹吹打打、歌唱跳舞到年老色衰才被允许“出籍从良” , 她们的确装点了官员们数不尽的席面 , 也成为文人墨客诗作灵感的源泉 , 但终究是不自由和不幸的 , 宋朝的正史《宋史》中可见 , 官妓们最好的命运就是成为官员们的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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