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规范 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的整改报告( 二 )


接种疫苗前,提供服务的接种单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费用承担、异常反应补偿方式等内容 。
排名类、第二类疫苗的名称、规格、接种方法及第二类疫苗的费用承担情况,接种单位应当公示 。第十六条 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县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需要在本行政区域或者部分地区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要在跨设区的市范围内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经省人民政府决定;需要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安徽省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20修正)排名章 总则排名条 为了加强对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接种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免疫规划的实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负责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以及疫苗使用管理等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药品监督管理、教育、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做好预防接种工作 。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预防接种的宣传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预防接种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托幼机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开展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疫苗接种第六条 政府应当免费向公民提供免疫规划疫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证免疫规划疫苗的供给 。
公民应当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可以自愿并自费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传染病流行情况,制定预防接种方案,并及时公布免疫规划疫苗的种类 。第八条 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制定免疫规划疫苗使用计划 。
免疫规划疫苗的采购、分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分***况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接种单位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
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并向社会公布 。
非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依法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并报颁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接种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预防接种门诊或者预防接种点,实行常年或者定期接种,对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实行定期入户接种 。第十一条 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 。在儿童出生后一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或者出生医院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 。接种单位或者出生医院不得拒绝办理 。监护人应当妥善保管预防接种证 。预防接种证免费办理,可以异地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