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规范 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的整改报告( 四 )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疫苗接种相关信息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卫生规划、服务人口、服务范围等因素,指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统称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并明确其责任区域 。
未经指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预防接种工作 。第十条 接种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提供预防接种服务,实行常年或者定期接种,对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实行定期入户接种 。第十一条 接种单位接种排名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项目、标准收取费用 。
接种单位应当公示第二类疫苗的收费项目、标准 。第十二条 接种单位接种疫苗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接种方案,并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排名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 。第十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儿童和传染病流行地需要进行预防接种的人群(以下统称受种者),应当到其居住地接种单位接受预防接种 。
流动人口在其居住地接受接种 。
受种者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应当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 。第十四条 预防接种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 。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 。
预防接种人员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并依照有关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 。
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预防接种人员应当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 。第十五条 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
预防接种证应当在儿童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其监护人到儿童居住地的接种单位办理 。接种单位为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并作好接种记录 。
接种单位应当对责任区域内适龄儿童预防接种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建立儿童预防接种档案 。第十六条 儿童入托、入园、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发现未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或者无预防接种证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的接种单位报告,并督促其监护人及时到接种单位为其补种疫苗或者补办预防接种证 。托幼机构、学校应当复验预防接种证 。
托幼机构、学校应当将儿童预防接种情况纳入学籍管理 。

预防接种规范 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的整改报告

文章插图
关于预防接种规范和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的整改报告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