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规范 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的整改报告( 三 )


预防接种实行居住地管理,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 。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 。第十二条 接生新生儿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新生儿首针乙型肝炎疫苗和卡介苗接种工作 。未在医疗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其监护人应当及时带其到接种单位接种 。
儿童监护人应当按照疫苗接种规范规定的时间携带儿童到接种单位接种 。第十三条 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按照规定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应当向儿童居住地或者托幼机构、学校所在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按照规定补种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为托幼机构、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等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四条 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进行安全接种 。第十五条 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可以收取疫苗费和接种服务费;接种服务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
医疗卫生人员实施接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现场留观等注意事项 。
免疫规划疫苗、非免疫规划疫苗的名称、规格、接种方法及非免疫规划疫苗的费用承担情况,接种单位应当公示 。
宁夏***自治区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排名章 总则排名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与国家免疫规划有关的预防接种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区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
自治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预防接种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预防接种工作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疫苗和冷链管理等项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公安、建设、交通、劳动和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接种的有关工作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预防接种的组织、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对在预防接种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疫苗接种第七条 疫苗包括排名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 。
排名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疫苗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传染病流行情况,公布排名类疫苗的种类;可以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