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法律规定 不当得利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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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定义是什么?具体的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一.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注意要注意的是不当得利在法律适用上是“兜底条款”,在其他归责不能适用时才适用该条款 。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 。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 。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
二.具体的法律规定是依据《民法总则》排名百一十八条、《民法总则》排名百二十二条、《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
具体条文如下: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排名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
《民法总则》排名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还受损失的人 。”正是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当利益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 。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称为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称为受害人或受损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券 。
补充材料:
不当得利成立条件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 。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 。
(2)一方受有损失:
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 。如甲投资兴建广场,邻近乙的房屋价值剧增,乙获有利益但未给甲带来损失,乙对甲而言不成立不当得利 。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减少,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丧失 。
(3)利益与损失的因果关系:
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损人所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 。但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受益大于损失,或损失大于受益,均无不可,它只影响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 。并且,受损人所受的损失与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其形态也不必相同 。如无权处分他人之物,受益的无权处分人获得的是物的价金,而物的原所有人丧失的是该物所有权,但仍不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 。
(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之所以成立不当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无法律上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称为“没有合法根据” 。无法律上的根据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 。对于无法律上的原因,有统一说与非统一说两种主张 。
不当得利适用条件
1、不当得利的适用要有明确的条件 。
2、要注意的是不当得利在法律适用上是“兜底条款”,在其他归责不能适用时才适用该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