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新店申请怎么写

1.开药店申请书怎么写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即药店)首先必须具备以下三大方面的条件:人员条件、硬件条件和软件条件 。
这些条件的具体要求在《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都有详细的规定 , 请参见《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这些条件具备后再向所在地的设区市药监局提出申请 , 当然 , 此前要先向工商部门申请预留药店的字号即药店名称 , 因为向药监局申请填表时要有工商部门预准药店的名称手续 。
药监局受理后在规定时间内对药店进行现场验收 , 合格后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 这时药店可以正式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被批准的药店要在规定时间内提出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 , 药监局再对已经营的药店进行GSP认证 。
药店的开办一般程序大致是以上所说 。有的地方可能会有特殊的规定 , 请到你所在地的药监局进行咨询 。
一、申办人向我局业务受理处递交筹建申请书 , 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 (二)、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经营药品的范围、与拟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联系方式、申请人、申请时间 。) 二、我局业务受理处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 ,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 ,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 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 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 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 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 , 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逾期不告知的 ,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 , 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
三、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 同意筹建的发给同意筹建通知书 。不同意筹建的 , 应当以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和告知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 , 向我局提出验收申请 , 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五)、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企业制定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 2、药品购进的管理制度; 3 、药品验收的管理规定; 4 、药品陈列的管理规定; 5 、药品养护的管理规定; 6 、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 7 、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 8 、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 9 、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 10、质量查询、质量投诉的管理规定; 11、质量信息的管理规定; 12、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13、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规定; 14、服务质量的管理规定; 15、经营中药饮片的 , 有符合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的规定 。(六)、《同意筹建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