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制防止潜在利益冲突的回避制度怎么写利益冲突回避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发改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 , 防止利益冲突行为发生 , 根据《威海市党政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 , 结合我委实际 , 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利益冲突是指发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 因其作为或不作为 , 直接或间接使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获取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发改工作人员指市发改委履行职责的干部和职工 。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发改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拟制血亲、近姻亲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一)“近亲属” ,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二)“拟制血亲” , 包括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 。(三)“近姻亲” , 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 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利益 , 包括财产上利益及非财产上利益 。财产上利益包括不动产;现金、存款、外币、有价证券;债权或其它财产上权利;其它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
非财产上利益包括录用、调动、提任、奖惩及其它人事措施 。第二章行为规范第六条发改工作人员应当公平、公正执法 , 正确履行职责 , 不得借职务权力、机会 , 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利益 。
对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行为 , 应主动回避 , 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第七条发改工作人员在执行涉及本人或特定关系人的审批、核准、备案等事项时 , 不得参加有关审核和决定等环节的工作 , 或利用职权、请托斡旋等不当方式施加影响 。
第八条发改工作人员在执行涉及本人或特定关系人的录用、调动、提任、奖惩等事项时 , 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和决定等环节的工作 , 或利用职权、请托斡旋等不当方式施加影响 。第三章回避实施第九条市发改委成立利益冲突回避领导小组 , 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 , 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 , 政工科工作人员任成员 , 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政工科 , 负责需要回避的相关事宜以及强制回避相关事宜 。
第十条利益冲突回避形式分为自行回避、依申请回避和强制回避 。第十一条自行回避程序:在具体工作中 , 发改工作人员认为该项工作符合回避条件的 , 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 书面向利益冲突回避领导小组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请 。
受理主体应严格审核 , 并及时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申请回避的工作人员在回避申请受理主体做出回避决定前 , 应暂停参与本执法或管理行为事项 。
第十二条依申请回避程序:利益冲突相对人可以就特定工作人员与本人正在从事或申请的事项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 , 可以向利益冲突回避领导小组提出回避申请 。受理主体应严格审核 , 并及时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
被申请回避的工作人员在回避申请受理主体做出回避决定前 , 应暂停参与本执法或管理行为事项 。第十三条强制回避程序:市发改委利益冲突回避领导小组根据相关信息 , 发现工作人员存在应回避而未回避的行为 , 应及时采取强制回避措施 。
强制回避可采取暂停工作人员履行现职务 , 或制止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行为 。第十四条发改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 , 对未按照利益冲突回避所作有关事项的决定、建议、调查等行为应予以废除 , 并重新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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