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分认定表怎么写( 二 )


3.学分认定评价怎么写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第一阶段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自2006年秋季开始,对全省新入学普通高中学生的课程修习状况实行学分管理 。
为了规范普通高中学分认定和管理行为,确保学分认定的真实性、严肃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学完一定的课程并通过考核,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
【学分认定表怎么写】学分认定是对学生可否获得学分的判定 。学分认定的意见分“同意认定”、“不予认定”两种 。
第三条 学分认定工作由学生所在学校负责 。学校成立学分认定委员会,校长担任主任,委员由学校领导和学科骨干教师组成 。
第四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课程标准、浙江省高中新课程学科教学指导意见以及学分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校学分认定实施细则,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学分认定的基本条件是:(1)达到一定的课程修习时间(不少于规定学时的2/3);(2)在学习过程中有良好的表现(依据学习过程记录、学习成果、学生互评及教师评价等);(3)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或考查)并成绩合格 。
1、语言与文学、数学、人文与社会、科学、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七个学习领域课程学分认定的基本条件是:⑴修习该模块的学时达到规定要求的以上;⑵学生在课程修习过程中的表现良好,作业基本上按时、独立完成;(3)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或考查,成绩合格 。2、综合实践活动领域学分认定的基本条件是:研究性学习活动:⑴开题报告或活动方案;⑵过程记录;⑶成果;⑷学生自评、学生互评及教师评价记录;⑸实际参加活动的时间每1学分不少于12学时 。
以学生参与完成的研究性学习课题或项目为认定学分的主要依据 。社区服务:(1)学生的活动计划、记录、总结;(2)社区提供的证明材料;(3)三年内参加社区服务不少于10个工作日 。
社会实践:(1)学生的活动计划、记录、总结;(2)学校或相关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3)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的时间不少于1周 。3、选修Ⅱ课程的学分认定,主要依据学生的修习时间、过程表现以及学习成绩(成果) 。
第六条 学分认定的基本程序是: 1、学生按要求学完一个模块的课程,并通过学校组织的考试(考核),由学生或任课教师向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提出学分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2.学科任课教师或综合实践活动指导教师根据学分认定条件进行对照,提出对学生学分认定的初步意见 。
3.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对学生申请和任课教师提出的初步意见进行审核,作出认定结论,并由学分认定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 。4.“同意认定”学生学分的,应在学校范围内公示 。
“不予认定”的,要书面通知学生并告之原因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学分认定意见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或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提出复议要求 。
学分认定委员会自接到学生复议要求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议,及时给学生书面回复,并做好思想工作 。第八条 学校对学分“不予认定”的学生,应根据原因指导学生补足学时、重考、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 。
第九条 学分认定工作一般在每个学段结束时进行,学校应及时将学分认定情况分别记入学生学分档案 。第十条 学校应切实加强对学生学分认定工作档案和学生学分档案的管理,妥善保存相关资料,以便查考 。
第十一条 校长应高度重视学分认定工作,建立规章制度,规范操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对在学分认定工作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人员,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