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分认定表怎么写( 三 )


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所辖普通高中学校的学分认定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对学分认定工作做得好的学校要予以表彰,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学校要通报批评,并对校长及相关责任人给予必要的处罚 。
第十三条 符合《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在省内学校之间转学的,或由已经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的省(市、自治区)转入本省的,只要提供必要的学分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应当同意认定学生在原学校所获得的学分 。由尚未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的省(市、自治区)转入的,转入学校应当根据原学校提供的学习成绩证明,并按照其所学内容与新课程模块内容之间的关系认定相应的学分 。
由本省转学到外省(市、自治区)学生的学分认定,依据转入省(市、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秋季起施行,适用于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的学校和学生 。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很高兴回答楼主的问题 如有错误请见谅 。

学分认定表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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