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检察纵论$检察制度的实践理性与历史选择——评《德国检察纵论》( 三 )


在过去的150年间,作为法律维护机关,检察机关经受住了考验。与19世纪许多评论家不同,今天很少有人希望废除检察机关。只要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存在,检察机关就会存在。德国联邦法院曾经宣称,检察机关是与法院同等的司法机关。
检警关系在法学界是一个充满想象的领域。检察机关指挥警察侦查,并对警察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这是检察机关最古老的任务。现在有不少学者认为,检察机关并不是“审前程序的主宰”,侦查由警察独自负责,不受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第2款限制。检察机关对侦查的指挥权,随着时代发展而大打折扣。 
检审关系是法学家们争议最多的一个领域。历史表明,检察官的职能范围是从法官职能中分离出来的。随着德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原本属于法官的权力被进一步转让给检察官,尤其是1974年法官预审制度被废除,以及检察机关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以及《麻醉品法》第31a条对一定的罪责轻微的案件终止程序。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检察官是“法官前的法官”。
检察官是否应受到指令权的约束
虽然检察官受指令权约束这一问题在实践中意义不大,而且也鲜有指令发生,但是它不仅在检察理论上存在巨大争议,而且有关事件一旦发生就成为新闻热点。
在西方国家,检察官与法官相比,最突出的制度区别就是检察官不享有办案独立性与身份独立性。检察机关是具有等级机构的国家机关,因此检察官不仅受到机构内部指令权的约束,而且受到所谓的外部指令权的约束,即联邦司法部长对联邦总检察长与联邦检察官、州司法部长对其辖区内的所有检察官的指令权。检察官对上级和司法部长负有报告义务。但是西方学者认为,检察机关不得通过衡量刑事追诉的后果而将刑事追诉决定功能化,因为如果检察机关在具体案件中根据是否能避免有害后果来决定是否侦查或追诉,法定起诉原则将遭到彻底践踏。正因为如此,检察机关与政治机关之间的冲突是无法避免的。许多人反对总检察长具有“政治公务员”的身份,而且提出了具有说服力的理由,其核心可用一句话来概括:“如果检察官得以随时被免职,则他在履行保障法定起诉原则的职责之时,缺乏制度上的保护。”2002年柏林率先放弃了将驻柏林高等法院的总检察长列入政治公务员系列的规定。现在坚持该身份的只有勃兰登堡州、梅克伦堡-前波莫瑞州、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州、图林根州以及联邦总检察长。欧洲和美国都试图确立“独立检察官”或者从制度上保障检察官的独立性,也取得了一些效果,但是主要是一种理论构想。
其实,务实的西方人都清楚,政治性是检察职能的宿命。曾经担任检察官的赫利伯特·普兰特尔说:“德国检察机关基本上没有能力与政治抗衡,因为它隶属于政治。”克莱布斯得出结论说:“在政治案件中,从其各个方面来讲,指令权一如既往地具有重大意义。”与个案指令不同的是,州司法部长经常地发出一般指令。 
【 德国检察纵论$检察制度的实践理性与历史选择——评《德国检察纵论》】德国检察制度和其他国家的检察制度一样是一个万花筒,看清其真相是一件不容易的事。好在《德国检察纵论》给我们观察德国检察制度打开了一扇窗子,让我们了解德国相关制度的来龙去脉,看到了各种不同的可能性。我们不能指望它为我国提供可以复制的经验和理论,更不能奢望它为我国检察制度的发展指示方向。但是,对国外检察制度及其理论和实践知道得越多,思考得越深,判断就越理性。国外检察制度的诸多可能性中蕴含着某种规律性,把握这些规律性可以使我们更加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正确方向和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