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受害人不承认被害的,公安机关仍可以依据职权立案调查,没有受害人举报、报案,也可以依法立案 。受害人报案只是公安机关获取违法犯罪线索的一种途径,但并不是唯一途径 。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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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受害人不承认被害可不可以立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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