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援助机构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能够延长三个工作日 。(四)补充递交材料: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以为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做出必需的补充或是说明材料 。(五)调查核实材料 。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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