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教育、公安、人事、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以及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依法设立的归国华侨联合会,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省和归侨、侨眷人数较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侨眷代表 。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依法参与推荐归侨、侨眷代表候选人 。第八条 归侨、侨眷的社会保障权益受法律保护 。用人单位和归侨、侨眷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当地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参加社会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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