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参加中考、高考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在录取时给予照顾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侨眷被授予国家、省、部级荣誉称号,或者在引进外资、人才、技术和捐赠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受到省人民政府表彰的,其子女参加中考、高考时,按照归侨子女对待 。
华侨子女在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住所地就读幼儿园、小学、初中的,与就读地居民子女享有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归侨、侨眷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其所在单位或者学校应当在该申请人取得留学国家入境签证后,按照规定为其办理离职或者离校手续 。第十六条 归侨、侨眷与境外亲友的联系和往来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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