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 。第十一条 归侨、侨眷兴办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归侨、侨眷境外亲友捐赠的物资用于公益事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受赠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不得随意更改命名、损坏捐赠物的标志或者改变捐赠用途 。第十二条 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受法律保护 。国家建设、城市改建工程以及其他需要依法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 。第十三条 归侨、侨眷依法继承境外遗产,接受境外亲友的遗赠、赠与,或者处分其境外财产,公安、外事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协助 。
归侨、侨眷将其在境外的财产转入国内的,按照国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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