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归侨、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 。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和归侨、侨眷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
第七条: 归侨、侨眷有权依法申请成立社会团体,进行适合归侨、侨眷需要的合法的社会活动 。归侨、侨眷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
第八条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和地方归国华侨联合会代表归侨、侨眷的利益,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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