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新进人员之任用,部门主管级以下人员应呈报总经理批准,部门主管级以上人员应层呈董事长批准 。第五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 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 (二) 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 (三) 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消者; (四) 通缉在案,尚未撤消者; (五) 吸食鸦片或其它毒品者; (六) 身体有缺陷、或健康状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七) 未满十六周岁者 。
第六条 新进人员除另有规定外,自到职日起三个月为试用期,必要时可视其试用期间成绩表现之优劣予以缩短或延长之 。第七条 试用人员成绩表现优良者,由其直属单位主管填报试用人员任免签报单呈报总经理(董事长)核准正式任用 。
第八条 试用人员成绩表现欠佳者,应由其直属主管权宜延长试用或停止试用,并填报试用人员任免签报单层呈总经理(董事长)核备 。第九条 新进人员于报到后,试用开始前,应在人事管理部门(本厂人事管理部门为企业管理办公室)办妥下列手续: (一) 填妥本厂新进职员履历表; (二) 缴验学历证件及身份证; (三) 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2张 。
第十条 本厂员工之服务年资自试用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服 务 第一条 本厂各级人员的职责,除依职位说明书外,如为该说明书未经载列,而经上级主管指派办理者,应尽力完成,不得拒绝 。
第二条 本厂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遵守本厂一切规章及公告 。(二) 尊重工厂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厂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厂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厂名义 。
【绩效计划书怎么写】 (三) 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一切机密 。(四) 执行职务时,应力求切实,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无故稽延 。
(五) 爱护工厂财物,不浪费,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六) 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
(七) 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八) 出勤管理应依员工出勤管理制度之规定办理 。
员工出勤管理制度另订 。(九) 因业务需要加班者,应依加班管理制度办理 。
加班管理制度另订 。第四章 待 遇 第一条 本厂员工之待遇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章各条办理 。
第二条 本厂员工工资按工作性质分为: (一) 计时工资 。(二) 计件工资 。
第三条 本厂员工工资标准规定见下表 。第四条 工资结算办法 (一) 计时工资结算办法 (二) 计件工资结算办法 第五条 前条工资标准所列特殊岗位、职务、工龄津贴无等级之分 。
第六条 本厂员工工资的结算及发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员工的工资为月结算 。结算时间为每月XX日 。
(二) 员工工资每月XX日发放 。第六条 本厂员工年终奖金之发给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 服务满三个月者,依工作质量经董事会评核后计发奖金 。
(二) 服务未满三个月者,不发给年终奖金 。(三) 服务年资之计算以截至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准 。
第七条 初任人员之薪给自到职日起,按日计算 。第八条 升薪或减薪员工之薪给自人事令生效日起,按日计算 。
第五章 调迁与差假 第一节 调 迁 第一条 本厂基于业务上之需要,可随时调迁员工之职务或服务地点,员工不得借故推诿 。第二条 调任人员应依限办理交代并报到完毕,如主管人员逾限五日,其他人员逾限三日,即视同自动辞职 。
第三条 调任人员在接任者未到前离职时,其所遗职务由其主管或其主管指定之其他人员代理 。第四条 调任人员之薪给自到新职日起,按日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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