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江苏盐城,水闸管理所员工发现钓鱼爱好者遇险后,第一时间开闸放水( 二 )


最后 , 《常见刑事案件量刑指导意见》明确规定 , 具有坦白、赔偿并获得谅解情节的 , 可分别减少15%、40%以下的基准量刑 。 综上 , 一审法院根据汪某的犯罪情节、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悔罪表现等 , 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 即判处汪某其拘役6个月 , 缓期8个月执行 。 看到汪某的宣判结果后 , 大家或许会认为 , 能判缓刑就代表不用坐牢 , 因此汪某应当感到高兴 。 但实则并没有 。
【盐城|江苏盐城,水闸管理所员工发现钓鱼爱好者遇险后,第一时间开闸放水】虽然是缓刑 , 但从法律角度来说 , 缓期执行 , 也是刑事处罚的一种方式 。 也就是说 , 由于汪某的原工作单位有明确规定 , 对于被刑事处罚的员工 , 一律开除处理 。 因此即便是缓刑 , 汪某也是不能接受的 。 据此 , 汪某仍然坚持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 , 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 目前 , 二审仍在审理中 。 有网友们认为 , 汪某当时的处境无异于“送命题” 。 即汪某无论如何选择 , 都有可能要承担责任 。 对此 , 您怎么看?欢迎大家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