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女职工入职虚报婚育情况,公司据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被员工起诉( 二 )


综上所述 , 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 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适用法律正确 , 应予维持 。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 , 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 , 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 , 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 , 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 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 , 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 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各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带头遵法守法 , 坚决禁止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
求职者可通过12333、12338、12351热线等渠道 , 进行就业性别歧视相关举报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