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的第8,9 , 14条是什么?1、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
2、第九条 ,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
3、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 , 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 , 所有权归买受人 。
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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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1、出卖人主体不当导致的合同无效 。
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出卖人不具备开发主体资格 。
二是,出卖人没有销售资格 。前一种情况主要表现为出卖人没有开发经营房地产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换句话说就是没有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经营范围;后者主要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针对到特定的楼盘,没有相应的销售资格 。如:开发企业在没有达到法定的售房条件下,为解决资金问题 , 私下销售房屋等等 。
2、买受人主体不当导致的合同无效 。
这种情况主要是买受人没有订立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如:不符合国家限购政策 。
3、出卖人将拆迁安置房屋予以销售 。
出卖人因利益驱使 , 将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销售给其他购房者 。到履行拆迁协议书的安置时,往往采用变更原协议书的产权调换安置方式 , 要求被拆迁人接受货币补偿,或者异地安置 。对此,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这种情况,买受人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开发商给予一倍的经济赔偿 。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由于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够明确、统一 , 以及实际操作中存在的各种因素,商品房的购买人(以下简称买受人)究竟应在多长时间内取得其所购商品房的权属证书,买受人、房地产开发商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商品房房屋权属办理过程中各自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等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哪些?
2003年4月28日颁布,并于2003年6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对商品房房屋权属证书的办理期限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
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 , 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 ,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
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 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司法解释第十八和十九条所规定的买受人取得所购房屋权属证书的期限,从表面上看似乎为解决实践中关于商品房房屋权属证书办理期限而引发的争议提供了法律依据,但通过将司法解释与现有法规、规章中有关房屋权属证书办理期限的规定 , 以及北京市房屋权属证书办理的实际操作进行比较、分析,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规定违反了现有法规、规章规定,且在北京市的现实中不具备可操作性,原因如下:
一、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北京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的工作程序 , 目前在北京市,买受人办理其所购房屋的权属证书,需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 , 出卖人在商品房竣工后,向房管部门申请商品房所有权的初始登记,并提交相关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第二步,由房管部门对出卖人的初始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分别由出让处核对出让情况、权属处确权,登记发证事务所向出卖人颁发商品房所有权的初始登记证明(俗称大产权证) 。确权程序期间,对于超出规划审批指标的建筑面积,房管部门会在颁发大产权证之前,要求出卖人按相关规定补办规划审批手续,并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第三步,由买受人与出卖人双方共同向房管部门申请买受人所购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双方提交转移登记所需文件 , 并由买受人缴纳相关契税等与房屋交易有关的税费;第四步,房管部门对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的转移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后 , 为双方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并根据立契过户档案记载,向买受人颁发其所购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证明,即房屋权属证书(也俗称小产权证) 。
二、在司法解释出台前,有诸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 , 曾针对有关房屋权属证书的办理作出过规定,分别如下:
首先是国务院1998年7月20日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即出卖人)申请的商品房初始登记,不会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因此,从合理角度理解,此条规定中所说的“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应是指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也就是说 , 根据该条规定,买受人是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主要义务人,其应于预售商品房交付/现房销售合同签订后90日内,办理预售房/现房的转移登记手续,出卖人对此履行协助义务 。
按照北京市现行的小产权证办理程序,买受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事实上须以出卖人完成商品房的初始登记、取得大产权证为前提条件 , 而初始登记是从商品房竣工后开始的,且初始登记手续的合法完成期限是127天(按《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计算,详见下文中所述) , 这还不包括建成商品房超指标建筑面积补办规划审批和土地出让的时间(详见下文中所述),也未将常见的北京市房管部门工作迟延情况考虑进去 。也就是说 , 根据该条规定,即使在建成商品房建筑面积不超规划的情况下,买受人也无法在商品房竣工交付后90天内申请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 。这种规定存在着一定的超现实性,在实践中往往是不可实现的 。
再看建设部2001年4月4日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其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
这里所说的出卖人须在交房后60天内提交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没有明确是出卖人办理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以取得大产权证的所需资料,还是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以取得小产权证的所需资料 。不妨分析一下:
如果是指转移登记中的资料,显然不合理 , 因为,交房后60天的期限内尚不能完成初始登记(初始登记的合法完成期限是127天,详见下文中所述)、以取得大产权证,在这个期限内要求出卖人提交包括大产权证在内的办理转移登记的资料,显然是不可能的 。因此 , 从合理的角度分析 , 只能是指办理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中所需的资料 。即,根据该条规定,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后60天内,将办理初始登记的资料提交房管部门 , 之后,协助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即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
此外,建设部1997年10月27日颁布 , 2001年8月15日修正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第十六条规定“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 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
该条中关于“竣工后3个月内申请初始登记”的规定进一步证明了同是建设部颁布但时间较早一点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中关于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后60日内提交的“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不可能是转移登记的资料,而应是初始登记的资料,但两规章在初始登记资料提交时间上又存在相互冲突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关于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出卖人提交商品房初始登记资料的期限应以时间较晚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中的规定为准,即:出卖人应于商品房竣工后3个月内申请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并提交初始登记资料 。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9-09,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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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 , 制定本解释 。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 ,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 , 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_商品房的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什么不同呢?】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 件的,从其约定 , 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
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 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 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 , 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
第十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 , 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 , 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
第十一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 ,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 ,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 ,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 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 , 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 , 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 , 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 。
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 , 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 , 解除权消灭 。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 , 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 , 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 , 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 , 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 , 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第二十条 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二十一条 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二十二条 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 ,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 , 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
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 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
第二十四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
第二十五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 , 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 。
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 , 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
第二十六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 , 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 , 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 , 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 。
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 , 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
第二十七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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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1、出卖人主体不当导致的合同无效 。
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 , 出卖人不具备开发主体资格;
二是,出卖人没有销售资格 。前一种情况主要表现为出卖人没有开发经营房地产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换句话说就是没有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经营范围 。
后者主要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针对到特定的楼盘,没有相应的销售资格 。如:开发企业在没有达到法定的售房条件下,为解决资金问题,私下销售房屋等等 。
2、买受人主体不当导致的合同无效 。
这种情况主要是买受人没有订立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如:不符合国家限购政策 。
3、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抵押的事实 。
出卖人因实有资本少达不到法律规定的商品房预售条件 , 为了融资往往采用两个途径:
一是,将在建工程抵押给银行,然后与银行协商,由该银行办理商品房按揭,双方约定开发商收取的买受人首付款直接归还开发商在银行的贷款 。
这样一来,开发商出售给买受人的房屋是设定了抵押权的不完整产权 。如果开发商不能归还银行的贷款,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人的权利 。到头来受损失的还是购房者 。
二是,由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到可以预售的条件 , 然后开发商通过收取首付购房款,以此支付工程款 。如开发商不能按"阴合同"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施工单位可以运用法律规定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工程实施法律规定的优先司法拍卖、执行权,最后受损失的还是购房者 。
对此,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开发商如果将所销售的房屋抵押,并且隐瞒该事实,购房者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 并且要求开发商承担一倍的赔偿 。
4、出卖人将拆迁安置房屋予以销售 。
出卖人因利益驱使 , 将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销售给其他购房者 。到履行拆迁协议书的安置时 , 往往采用变更原协议书的产权调换安置方式,要求被拆迁人接受货币补偿,或者异地安置 。
对此,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这种情况,买受人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 并要求开发商给予一倍的经济赔偿 。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祥解概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的 , 用以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
目前实践中最常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于2000年联合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71) 。该示范文本是两部门在原《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gf-95-0171)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改进而成的 。政府部门制定示范文本的原意是将其作为商品房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的参考,起到示范、引导作用,并非强制使用 。但在实践中 , 示范文本已经成为各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的首选甚至是唯一文本 。因此 , 认真研究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确切含义并且公平合理地签订好示范文本就成了每一个开发商必须足够重视的课题 。
本文将依据《合同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 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总结的经验 , 对示范文本进行逐条解释 , 并对如何填写做深入探讨 。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内容略)
「释义」该部分是对文本的简要介绍 , 包括文本的性质、商品房定义、填写说明、解释权归属等内容 。其中,有关填写方法的规定(第3、4、5条)应详细阅读,并在填写过程中严格遵循 。充分利用好文本中授权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的部分,能够弥补该文本的不足,最大限度地维护开发商的合法权益 。而且规范、清晰的填写也有利于开发商树立良好的商业形象 。
「常见问题」有些开发商工作人员由于工作潦草,没能严格按照“说明”第5条的方式在相应部位划勾或划差叉,导致文本混乱、及其不规范、不严肃 。
「对策」认真阅读“说明”,严格按“说明”填写文本 。建议有条件的开发商品采用专业打印软件打印合同文本 。
合同双方当事人:(内容略)
「释义」该部分详细列明买卖双方(包括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
「常见问题」有些售楼处工作人员往往忽视对买方基本情况的填写,出现地址不详甚至错误,给以后发送入住通知等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导致公司损失 。(这绝不是笔者危言耸听,笔者曾经代理过一件类似案子:由于售楼处工作人员将买方的地址填写的模糊不清导致无法与买方联系 , 公司受到损失,该工作人员也丢了工作 。)
「对策」卖方的基本情况应以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相关内容为准 。买方的地址应填写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填写经常居住地 。由于文本只是印制了自然人作为买方的情形,导致当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买方时没有相应的填写位置,对此可自行印制买方基本情况替换该部分 。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
出卖人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 , 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
出卖人经批准 , 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释义」 该条是关于标的房产建设过程的合法性的介绍 。用以说明建设项目在用地、规划管理、施工管理、开发主体等方面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了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 。
「常见问题」 实践中,有些项目的建设用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根据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此类房产要出售的,应当取得土地主管部门的批准 , 并且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还有些开发商只是和土地主管部门签订了《土地使用权预约合同》或者虽然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尚未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上述情况,严格来讲都不属于具备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
「对策」 虽然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简单地因为上述土地使用权瑕疵而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但由于购买上述土地上建设的房产 , 较之于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上的房产,买方面临着较多的不确定因素和较大的风险 。卖房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将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向买方作出全面、客观的说明,以避免引发客户不必要的误解和纠纷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___________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释义」 该条是关于预售许可证的约定 。预售许可证是卖方出售标的房产的行为合法性的最重要的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按照主管部门许可的发售范围不同,预售许可证分为内销许可证和外销许可证 。只有取得外销许可证的项目才可以向中国境外客户销售 。
「常见问题」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预定协议(又称认购书、认购协议、订购协议) , 在业内是常见的 。如果产生纠纷,一方以不符合预售条件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法院一般认为只要在一审诉讼阶段卖方补办了预售许可证,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但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开发商的上述行为给予责令停止销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
「对策」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预售 , 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___________「幢」「座」___________「单元」「层」___________号房 。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_________,属___________结构,层高为___________,建筑层数地上___________层,地下___________层 。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 , 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
「释义」 本条是对标的房产的座落、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概况的约定 。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4-07-18 , 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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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商品房的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什么不同呢?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 。认购书内容一般包括:
(1)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房屋的基本情况(如房屋位置、面积等);
(3)房屋价款计算;
(4)定金;
(5)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期限 。
认购书签订时需要交定金 。买卖合同的时候需要交纳首付 。(贷款的话)如果不带款,可先交30%首付其余部分需要15日内补交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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