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管理规定_《公安机关户籍身份信息核查工作规范》全文是什么?

派出所户籍管理制度,或者派出所户籍迁移办法1、是个人事情
2、你的看河南你的派出所电脑里有没有你的户口了 , 如有,那就好办了,假如没有 , 你一定要保存好你现在的身份证 , 带上身份证会原籍(河南)补你的户口 。
3、你迁往上海户口关键要看上海是否接受你,假如上海接受,河南是不会为难你的,
4、如以上都没有问题,你先从河南开出你的户籍证明,到上海办理准迁证 , 然后回河南开迁移证,然后回上海落户(以上你可以使用特快专递)
户口去哪里办理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 。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 , 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 , 即进行户口迁移 。怎样办理户口迁移?

公共户口办理条件不同地区办理社区公共户口,具体政策不一样,具体以当地政策为准,
下面为2019上海市公共户口申请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符合常住户口管理相关规定的人员,即因在沪无配偶、无直系亲属、无住房或所在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等,确无落户条件的上海市引进人才 , 可在其本人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落户 。相关单位批准的引进人才,仍可在人才类集体户落户 。
2、申请材料齐全、手续完备 。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不符合常住户口管理相关规定的人员;
2、申请材料不齐全;
3、申请人在户口申报事项中有违背事实情况、弄虚作假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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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公共户口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提供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不能提供原件的 , 应当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骑缝章,并由申请人(监护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 。
因单位存档等原因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原件的,其复印件上必须由单位确认是否与原件一致,并加盖该单位的行政公章 。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人(监护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户籍管理规定_《公安机关户籍身份信息核查工作规范》全文是什么?】(3)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4)申请人在本市确无他处落户的相关证明;
(5)申请人实际居住地发生变化或已购置房屋后必须办理户口迁移的书面承诺;
(6)市内户口待定的申请人须提供《户口迁移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材料;
(7)刑释解教的申请人须提供释放单位签发的《释放证明书》(副本)或劳动教养管理单位签发的《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正本)或其他释放证明;
(8)房屋出售、拆迁的申请人须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动迁协议等相关凭证;
(9)法院判决户口迁出的申请人须提供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10)保障性住房租赁的申请人须提供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动迁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11)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明;
(12)存在家庭矛盾的须提供相关情况证明(经社区民警审核签字) 。
(13)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常住户口“公共户”设立》北京户口的办理条件是什么?只要在北京缴纳7年就能获得北京户口?获得北京户口竟这么容易?

户口本一定要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吗一,是的,户口本一定要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如果当事人的户口本遗失或者损毁需要补办的,必须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
二 , 户口本补办手续如下:
1 , 补办户口本,需由户主向当地派出所户籍部门提出补办申请, 如果当事人是户主,由户主本人带上身份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填写两上表 , 即《丢失居民户口薄报登记表》和《丢失补领居民户口薄登记表》 , 说明一下户口本丢失的原因 , 警察再核对一下信息及对比一下户主与电脑里的照片是否一样后就可以补办了 。
2 , 如果不是户主 , 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最好还要带上户主的身份证 , 还有所在单位的证明或者村的证明;
3,有的地方需要写一个申请说明户口本丢失的情况;然后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打一个就行了;如果手续全了当场就能打出来 , 不需要多少手续费;
4 , 或者可以先向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室打电话咨询一下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 然后直接去派出所补办就可以了 。
办理独立户口需要什么条件分户居民家庭成员中因结婚等原因,有住房并分开居住的,持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及村(居)委会证明,经户籍派出所核准后,办理分户.
立户公民立户应提供家庭成员有亲属关系和居住条件的证明,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居)委会证明,到派出所办理,未满18周岁的(除父母均为军人,出国出境,或双亡的)不得单独立户,租用私房居住的,不得单独立户.
《公安机关户籍身份信息核查工作规范》全文是什么?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加强户籍身份信息核查工作,进一步严密户口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制定本规范 。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户籍身份信息核查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为涉嫌一人多户、骗领冒领居民身份证等需要核查户籍身份信息的人员 。
第三条核查对象在核查期间,暂停其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业务,核查处理完毕并维护好人口信息系统后,由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解除限制 。
第四条派出所民警开展调查时,要认真核查迁移证、出生落户、补录等各项户籍档案材料以及常住人口登记表,查询人口信息系统的变动轨迹、办证记录、历史图像、户成员信息,入户走访核查对象本人及其亲属、邻居、单位同事、村(居)委会干部等,形成调查报告 , 提出处理意见 。
第五条 县级公安机关在审核注销重人业务时,要认真核对派出所民警的调查报告和调查材料 , 并将有关材料及时归档 , 永久保存 。
第六条核查对象属一人多户的,派出所应按照“保留合法真实、注销非法虚假”的原则处理 。
(一)出生申报多个户口的 , 注销无出生证、假出生证登记的户口 。
(二)对假迁移、假补登、以虚假材料申办户口等弄虚作假非法落户的,应当注销虚假户口 。
(三)对历史政策原因造成一人多户,出生日期一致的(含农历和公历换算一致),可根据群众意愿提出申请,保留其中一个户口,注销另一个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户口 。
(四)对历史政策原因造成一人多户,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分类处理:
1、户口发生多次迁移,且迁入手续都规范完整,按照户口登记时间先后顺序,注销其后登记的重复户口;
2、属久居,且找不到原始资料、已经无法查证原因的重复户口,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在群众承诺不再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和姓名的前提下,可按群众意愿提出申请,保留其中一个户口 , 注销另一个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户口;
(五)核查对象拒不配合实情调查或无法联系的 , 在派出所民警认真调查并出具入户调查报告的基础上,保留有婚姻登记和单位或先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户口,注销另一方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户口 。核查对象事后对处理结果持异议的,可出具相关材料申请恢复其合法真实、社会认同度高的户口,注销另一个户口 。
第七条对身份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按原则注销非法虚假户口后,逐级上报至其工作单位相应的省、市、县(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汇总,将有关情况通报其工作单位及相应的省、市、县(区)人事组织部门或纪检单位 。
第八条派出所应当向辖区核查对象发放《核实户口通知书》,核实其真实情况 。核查对象无法联系的,应向其亲属、邻居、单位同事、村(居)委会干部等了解其详细情况 。
第九条派出所对核查对象调查核实后,应在户籍身份信息核查系统中按照民警核查档案情况,在核查材料一栏如实填报所查的档案 , 并按照规定分类处理 。
第十条派出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民户籍身份信息核查工作并上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 。如遇特殊情况 , 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
第十一条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派出所上报的核查情况作出审核审批决定 。
第十二条核查工作涉及本县(市、区)及其他县(市、区)的,且派出所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协调后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 上报设区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协调处理 。设区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上报的情况进行协调,作出处理意见 。
第十三条核查工作涉及其他设区市 , 且设区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之间协调后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上报省厅治安管理总队协调处理 。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应当在5个工作日对设区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上报的情况作出处理 。
第十四条核查对象弄虚作假非法落户,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或使用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 应当依照《居民身份证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 , 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