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_国家排烟排污的相关管理规定

《管理办法》和环保部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管理办法》是《暂行规定》继承和发展,是对同一件事情两个不同发展阶段的规定,因此《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后 , 《暂行规定》当中与之不符的内容不再实施 。《暂行规定》分5章共37条,修改后《管理办法》分7章共68条,两者的主要区别主要在以下6个方面 。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_国家排烟排污的相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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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是在附则中增加了对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的程序和相关要求进行了规定 。什么样的企业需办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 。下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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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ㄋ模┎ひ倒烫宸衔锘蛘呶O辗衔?。依法需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除外 。
向海洋倾倒废物、种植业和非集约化养殖业排放污染物、居民日常生活非集中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以及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源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条例 。
再简单点讲:
有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须办理《排污许可证》,在《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意见》内容中环保局会以条文明确 。
企业在试生产3个月内,须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提交《排污申请表》 , 并同时委托当地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监测验收,凭合格的《监测验收报告》到环保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 。
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制定的《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分7章共68条,第一章总则共11条,第二章排污许可证内容共11条,第三章申请与核发共10条,第四章实施与监管共10条,第五章变更、撤销、延续共9条,第六章法律责任共9条,第七章附则共8条 。《管理办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包括以下几点 。
一是《管理办法》规定了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 。《管理办法》依据国办印发的《实施方案》,依法规定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发放的一个完整周期内,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应当公开的信息 , 环保部门受理的程序、审核的要求、发证的规定以及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在申请与核发中的应用 。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变更、延续、撤销、注销、遗失补办等各情形的相关程序、所需资料等内容 。同时规定了分类管理的要求和分级许可的思路 , 明确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 。
二是《管理办法》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内容 。《管理办法》规定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两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包括承诺书、基本信息、登记信息和许可事项 。其中前三项由企业自行填写;最后一项由环保部门依据企业申请材料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依法确定 。《管理办法》规定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以排放口为单元,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许可排放浓度;按照行业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和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计算许可排放量 , 并明确许可排放量与总量控制指标和环评批复的排放总量要求之间的衔接关系 。
通过排污许可证,我们对企业的环境监管逐步从企业细化深入到管每个具体排放口,从主要管四项污染物转向多污染物协同管控,从以污染物浓度管控为主转向污染物浓度与排污总量双管控,特别针对当前雾霾防治,在排污许可证中增设重污染天气期间等特殊时段对排污单位排污行为的管控要求,从而不仅推动了对固定污染源的精细化监管,同时将排污许可更好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密切挂钩,推动固定污染源的精细化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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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管理办法》强调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应在申请前就基本信息、拟申请的许可事项进行公开,在执行排污许可证过程中应公开自行监测数据和执行报告内容;核发环保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后应公开排污许可证正本以及副本中的基本事项、承诺书和许可事项 。监管执法部门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监管执法信息、无证和违法排污的排污单位名单 。
六是《管理办法》提出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 。《管理办法》明确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等相关技术规范 。同时明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或者委托技术机构提供排污许可管理的技术支持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是什么时候出台的?国家还没有出台《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 。
2014年11月27日,环保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以一周时间为限,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在“征求意见”结束之后,环保部或对各方意见进行吸纳,将于近期正式颁布《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
排污许可证到期,怎么办理排污许可证的首发有效期为三年,许可证到期后不需要重新申请和换领,但需要在到期前三十日,向环境保护机关申请延续 。延续期为五年 。
需要提交的附件如下:
一、所有企业需要提交一份年度总结报告,对一年来各类污染物(包括工业废水、工业废气)的排放达标及总量控制情况(要有计算过程及对比表格)、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说明 。
二、总结报告中涉及的数据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
1.自行监测报告(包括水、气、噪声等,体现浓度是否达标);
2.排污收费的相关材料(体现排污总量);
3.接管企业与污水厂的协议(体现污水去向);
4.企业实际排水量(直排入河或排入污水厂的水量);
5.能源消耗量(气体燃料单位为万立方米 , 固体燃料单位为吨)
6.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佐证材料 。
三、排污许可证申领承诺书 , 企业自行在“附件上传”页面下载 , 填写完整并盖章之后扫描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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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对于无证排污行为中的重点管理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61条规定,在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停产整治的同时,将处以每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条例》要求 , 应当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停业、关闭 。
对于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未按照要求防治无组织排放的;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未按照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 。
未按照规定进行水污染物预处理,向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污染物的等,可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于逃避监管,其中包括偷排;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 。《条例》提出,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的同时,可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参考资料来源: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排污许可证到期延续申请的说明
国家排烟排污的相关管理规定不同行业限制不一样吧,例如餐饮业 。
餐饮广场排烟、排污管理规定:
(一)建设油烟收集和处理装置设施,将油烟收集处理后全部排入专用烟道,且排放的油烟应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规定;禁止油烟无规则排放和利用城镇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排放;
(二)采用先进的燃烧设备及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消烟除尘、除油设备;禁止建设使用燃煤锅炉;
不同的地区限制也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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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以下基本信息应当同时在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中载明:
(一)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基本信息 。
第十四条 以下登记事项由排污单位申报,并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记录:
(一)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等;
(二)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等;
(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依法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记录等 。
第十五条 下列许可事项由排污单位申请,经核发环保部门审核后 , 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进行规定:
(一)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的位置和数量;
(二)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
(三)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_国家排烟排污的相关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排污单位排放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相应污染物的许可排放浓度 。
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规定 。
第十七条 核发环保部门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行业重点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以及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确定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 。
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有依法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按照行业重点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 。
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确定的排放量严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确定的许可排放量的 ,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要求确定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 。
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要求排污单位执行更加严格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规定 。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