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事故调查报告_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基本规定有哪些?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如何写(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 2)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 5)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
工伤事故调查报告怎么写标题:××××××有限公司 工伤事故报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我公司于×年×月×日早晨6:00左右发生一起工伤事故,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 职工信息 
姓名:×××;
性别:×;
年龄:××岁;
身份证号码:××××××××;
籍贯及现住址:××××××××××××,
岗位:×××× 
二、 受伤过程 
×年×月×日早晨6:00左右 , 我公司职工×××在青岛市开发区给客户安装机器时,被掉下的物件砸伤右脚,随即被送往青岛骨科医院治疗,14日下午被转至×××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 。
经初步诊断,×××右脚多根趾骨骨折,具体病情详见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单等 。
三、 原因分析 
在事故发生后 , 公司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分析原因体现出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安全教育不足 , 加之其本人安全意识较低,对生产、生活中的不安全因素在思想上麻痹大意,所以造成了这次事故 。
四、 纠正预防 
公司管理层在召开事故原因调查分析会后,又立即组织召开了安装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安全会,教育外出安装人员要提高安全意识,遵守安装要求,杜绝三违现象,必须认真吸取事故教训,
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通过此次会议,进一步加强了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了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素质 。 
×××××× 201x年x月x日

生产事故调查报告_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基本规定有哪些?

文章插图
扩展资料:
工伤事故报告流程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第一个工作日将《惠州市工伤事故报告表》提交至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
提交方式:传真、邮件或网上提交 。
网上办理说明:
1、登录工伤事故报告在线系统;
2、进行条件自检、填写业务表单;
3、上传所需的纸质材料扫描件;
4、完成申请 。
审核:符合条件的,通过审核,状态在网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在通过网络告知情况 。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伤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哪些参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条 ,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
参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
扩展资料
参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 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
参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
参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 , 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 , 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
参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
参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
参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 。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
参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
参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参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
参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 , 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
参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
参考资料来源: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事故调查报...特别重大事故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做出批复 。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 , 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
生产事故调查报告_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基本规定有哪些?

文章插图
扩展资料:《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怎么写?事故调查报告书一、事故基本情况1、企业详细名称:xx单位地址:xx市xx区2、经 济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国民经济行业:机械制造3、隶 属关 系:xx事故发生时 间:x年x月x日x时x分 4、事 故 地点: x x厂房内5、事 故 类别:高处坠落6、事 故 原因:x年x月x日x时x分 xx单位维修钳工xxx在厂房内,违章企业,造成xxx坠落地面重伤 。7、事故严重级别:重伤8、伤亡人员情况:姓名性 别年 龄文化程度职务职称工 种伤害部位伤害程度损失工作日(天)xxx男48初中工人钳工头部重伤25009、本次事故损失工作日总数:250010、本次事故经济损失:5万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二、事故详细经过x月x日8时30分,x x机械有限公司结构工场维修班维修钳工崔 x x、王 x x,按工场下达的工作票要求,来到工场结构厂房东门 , 维修“掉道”的总高约7米的铝合金卷帘门 。2人先搭起一个长2.8米、宽1.25米、高1.97米的金属支架,在其上部固定三块金属跳板,并将一长约5米的竹梯子搭在东门北侧加上, 竹梯子的最下面的“横称” 与 跳板固定 , 竹梯搭在东门北侧加固墙上 。9时许,王x x未配戴安全带登上竹梯,手持撬棍和方木,从上往下修理铝合金卷帘门滑道,崔xx刚站在地面手扶金属支架监护 。大约10时30分 , 王x x从上往下维修到5.5米高度时,下部金属支架失稳、向南侧倾倒,王x x随竹梯一起落下砸 金属支架后附至地面,造成重症颅脑损伤、脑挫裂伤等伤害,急送至市中心医院,于次日凌晨2时死亡;崔x x 被倒塌的金属支架和竹梯砸在下面,幸好没有受伤 。三、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崔x x、王x x违章将竹梯立在易失稳的金属支架上 , 王x x登高作业不系安全带,冒险作业,在维修滑道时用力较大,导致金属支加侧倾 , 垮架,王x x从高处坠落,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1、x x有限公司结构工场,对这类危险性较大的高空作业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而且在这次维修作业时本应使用高空作业车或搭建脚手支架,为图省事未使用使用作业车或搭建脚手支架,作业票也没有注明安全事项,是发生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2、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 。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尚未贯彻实施 , 没有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是发生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二 。3、班组管理混乱 。该维修班未设班长,没有明确负责人,职责不清,责任不明,是发生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三 。4、对职工的安全教育不到位 , 职工安全意识不强,缺乏安全知,冒险蛮干,是发生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四 。四、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1、x x x,x 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x万元罚款 。2、x x x,x x有限公司经理,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x万元罚款 。3、x x x,x x 有限公司结构工场场长,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议对其给予x仟元罚款 。4、x x 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 , 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班组安全管理混乱 , 职工缺乏安全教育,导致此起事故发生,建议对x x 有限公司给予x万元罚款 。5、其他有关责任人,由企业按其所应承担的责任另行处理 。五、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1、x x有限公司,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配备满足安全工作需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夯实安全基础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x x有限公司,要加强各工场、班组的安全建设和安全管理,明确责任,加强对全体员工的安全教育 , 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水平 。3、x x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此起事故血的教训,举一反三,在全公司范围开展一次查思想、查制度、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查措施、抓整改、反违章活动 , 防止种类事故再次发生 。提高各级人员安全生产及安全法规意识,完善各项制度和措施,防止种类事故发生 。附件:1、调查人员名单(签字)2、事故有关材料3、现场照片事故调查组x年x月x日
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该如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有明确规定: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情况紧急时 ,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 , 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
必要时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 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组织事故救援 。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 , 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 , 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
扩展资料:
案例:
新疆发生安全事故单位负责人1小时内报告
《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日前出台,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规定了安全事故发生后,从报告到公示各个环节的时间限制 。
办法明确,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20天内报送事故调查组;进行应急救援的,可以自应急救援结束之日起20天内报送事故调查组 。
同时,事故调查组应当在60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调查时间可进行不超过60日的期限延长;政府应在15日内对调查报告进行批复;负责组织实施事故调查的部门 , 需在15日内 , 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 。
也就是说,一般事故从发生、报告、调查到批复、公示 , 所有流程结束最长不超过4个月 。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新疆发生安全事故单位负责人1小时内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基本规定有哪些?【生产事故调查报告_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基本规定有哪些?】这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中有明确的规定,须严格遵守规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 , 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 , 总结事故教训 , 提出整改措施 , 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 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ㄒ唬┨乇鹬卮笫鹿省⒅卮笫鹿手鸺渡媳ㄖ凉裨喊踩喽焦芾聿棵藕透河邪踩喽焦芾碇霸鸬挠泄夭棵牛?br /> ?。ǘ┙洗笫鹿手鸺渡媳ㄖ潦 ⒆灾吻⒅毕绞腥嗣裾踩喽焦芾聿棵藕透河邪踩喽焦芾碇霸鸬挠泄夭棵牛?br /> ?。ㄈ┮话闶鹿噬媳ㄖ辽枨氖屑度嗣裾踩喽焦芾聿棵藕透河邪踩喽焦芾碇霸鸬挠泄夭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ㄒ唬┦鹿史⑸ノ桓趴觯?br /> ?。ǘ┦鹿史⑸氖奔洹⒌氐阋约笆鹿氏殖∏榭觯?br /> ?。ㄈ┦鹿实募蛞?br /> ?。ㄋ模┦鹿室丫斐苫蛘呖赡茉斐傻纳送鋈耸òㄏ侣洳幻鞯娜耸┖统醪焦兰频闹苯泳盟鹗В?br /> ?。ㄎ澹┮丫扇〉拇胧?br /> ?。┢渌Φ北ǜ娴那榭?。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橹鹿示仍?。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 ,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 , 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 , 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 ,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 ,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 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 , 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 。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ㄒ唬┎槊魇鹿史⑸木⒃颉⑷嗽鄙送銮榭黾爸苯泳盟鹗В?br /> ?。ǘ┤隙ㄊ鹿实男灾屎褪鹿试鹑危?br /> ?。ㄈ┨岢龆允鹿试鹑握叩拇斫ㄒ椋?br /> ?。ㄋ模┳芙崾鹿式萄?nbsp;, 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ㄎ澹┨峤皇鹿实鞑楸ǜ?。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 ,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ㄒ唬┦鹿史⑸ノ桓趴觯?br /> ?。ǘ┦鹿史⑸褪鹿示仍榭觯?br /> ?。ㄈ┦鹿试斐傻娜嗽鄙送龊椭苯泳盟鹗В?br /> ?。ㄋ模┦鹿史⑸脑蚝褪鹿市灾剩?br /> ?。ㄎ澹┦鹿试鹑蔚娜隙ㄒ约岸允鹿试鹑握叩拇斫ㄒ椋?br /> ?。┦鹿史婪逗驼拇胧?。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 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ㄒ唬┎涣⒓醋橹鹿是谰鹊模?br /> ?。ǘ┏俦ɑ蛘呗┍ㄊ鹿实模?br /> ?。ㄈ┰谑鹿实鞑榇砥诩渖美胫笆氐?。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ㄒ唬┗驯ɑ蛘呗鞅ㄊ鹿实模?br /> ?。ǘ┪痹旎蛘吖室馄苹凳鹿氏殖〉模?br /> ?。ㄈ┳啤⒁渥式稹⒉撇? ,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ㄋ模┚芫邮艿鞑榛蛘呔芫峁┯泄厍榭龊妥柿系模?br /> ?。ㄎ澹┰谑鹿实鞑橹凶魑敝せ蛘咧甘顾俗魑敝さ模?br /> ?。┦鹿史⑸筇幽涞?。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 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ㄒ唬┓⑸话闶鹿实?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ǘ┓⑸洗笫鹿实?nbsp;,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ㄈ┓⑸卮笫鹿实?,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ㄋ模┓⑸乇鹬卮笫鹿实? ,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ㄒ唬┓⑸话闶鹿实?nbsp;, 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ǘ┓⑸洗笫鹿实模?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ㄈ┓⑸卮笫鹿实? ,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ㄋ模┓⑸乇鹬卮笫鹿实?nbsp;, 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ㄒ唬┎涣⒓醋橹鹿是谰鹊模?br /> ?。ǘ┏俦ā⒙┍ā⒒驯ɑ蛘呗鞅ㄊ鹿实模?br /> ?。ㄈ┳璋⒏缮媸鹿实鞑楣ぷ鞯模?br /> ?。ㄋ模┰谑鹿实鞑橹凶魑敝せ蛘咧甘顾俗魑敝さ?。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ㄒ唬┒允鹿实鞑楣ぷ鞑桓涸鹑?nbsp;, 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ǘ┌印⑻换じ河惺鹿试鹑蔚娜嗽被蛘呓杌蚧鞅ǜ吹?。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第四十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