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书_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法院一直没给回复,该怎么办呢

如何书写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首部:
①注明文书名称 。②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如: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当事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 , 应写明其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职务和联系电话 。
(2)案由:写明申请人因何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 。
(3)事实和理由:结合案件事实 , 实事求是地写明案件不能在所受理法院审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
(4)尾部及附项:致送人民法院名称;申请人签名或盖章;注明申请日期 。随答辩状一起提出时附答辩状副本若干份 。
【管辖权异议书_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法院一直没给回复,该怎么办呢】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示范格式: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被告或反诉告):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到你院已受理原告(或反诉告)_______(姓名或名称)诉_______(案由)一案的应诉通知,通知申请人提出答辩状 。申请人在提出答辩状的同时,现提出对此案管辖权的异议,理由如下:
(具体理由)
特此请求你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_______人民法院审理 。请予准许 。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答辩状副本____份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最低0.27元/天开通百度文库会员 , 可在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原发布者:惠兴数据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申请人:申请人因******有限公司诉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至*****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住所地为 。《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根据法律规定,*******有限公司对申请人提起的诉讼,应由作为被告的申请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市人民法院管辖 。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之规定,申请贵院依法将此案移送至****市人民法院 。特此申请,请予准许 。此致*****市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
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文书格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管辖异议申请书是案件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无权管辖时 , 向受诉法院提交的阐述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的法律文书 。
格式:
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因某某诉申请人某某纠纷一案,向你院提出管辖异议 。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
事实与理由:
某某诉申请人某某纠纷一案,贵院已予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本案中作为被告的申请人住所地为福州市鼓楼区,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福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综上所述, 申请人认为, 贵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贵院受理本案缺乏最基本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为此,特向贵院提出管辖异议, 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恳请支持 。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6 年月日
参考资料:福建法律咨询网
如何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 , 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间,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为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 。
至于以什么方式提出 , 是书面提出还是口头提出,能否在答辩状中直接提出管辖权异议问题,还是需要另外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 , 并无明确规定 。结合实践中的做法,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因为此时案件尚未进入实体审理,口头答辩及提出管辖权异议不易操作 。
而至于是否需要另外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本人认为不需要 , 当事人可以在答辩状中一并提出管辖权异议问题 。

管辖权异议书_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法院一直没给回复,该怎么办呢

文章插图
扩展资料
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并没有书面通知,原定开...先等裁定,等最终确定了管辖法院后,法院会另行发传票通知开庭时间 。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 。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该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上诉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进入该案的实体审理 。
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 , 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 , 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

管辖权异议书_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法院一直没给回复,该怎么办呢

文章插图
扩展资料:
管辖权异议相关事项
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 。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且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到诉讼中去 , 视为承认法院对此案的管辖权,不可再提出管辖权异议 。
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人,故而不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当然,在发生移送管辖后,原告有权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由于其在诉讼中居于辅助一方当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异议权 。
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 。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应予允许 。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当事人,他们的管辖异议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 被告因未收到起诉状,不能书写答辩状,因此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的限制 。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 因不存在争议的双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管辖权异议也不受限制 。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 , 如对一审管辖权有异议,在二审期间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应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 。
诉讼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但口头形式亦应允许 。异议书既可以随答辩状一并提出 , 也可单独书写 。
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 。受理该案的法院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以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就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作出书面裁定 。
对于满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慎重地进行实质审查 。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由受诉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 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 。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应停止对本案的实体审理 。
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法院经过复查,发现管辖虽有错误 , 但判决正确的,管辖问题不再变动;如经复查,认为管辖和判决均有错误,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
经过再审或者提审,原判决和裁定均被撤销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如果人民法院未改变案件的管辖问题,当事人则有权对案件的管辖提出异议 。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管辖权异议申请管辖权异议是否有时间限制一、根据民事法第38条的规定,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新旧民事法都要求在答辩状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对比一下 , 新旧民事法第38条的规定都是一样的,没有变化 。民诉法第38条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此,我想提出的问题是:若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其后果是什么呢?是否意味着当事人已经放弃了再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呢?是否是意味着在该案件的整个诉讼程序中都不能再提管辖权异议呢?本人对此持反对意见 。此外,若第一次法庭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再提出管辖权异议 , 法院是否应对管辖权问题再进行审查呢?就实务而言,法官一般都会拒绝当事人的请求,不会再审查管辖权的问题 。笔者接受该案后,也想过要提管辖权异议的问题 。最早经办此案的律师没有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再接受经办此案的律师因已过答辩期,在庭审笔录中明确陈述:“因已过答辩期,同意不再提管辖权异议 。”鉴于以上事实,且一审法院判决还存在其他程序上错误,综合考虑后,笔者在二审阶段也没有提管辖权异议的问题 。二、案件发回重审后能否再提出管辖权异议鉴于案件权益比较重大,一审败诉后只能提起上诉 。其实,大家都明白,二审想扳回来,难度极大 。由于一审判决列错了案件主体 , 我们也以一审判决主体错误为由,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比较意外的是 , 二审法院最终接纳我们的代理意见,裁定案件发回重审,事实上赋予我们权利救济的权利 。既然案件发回重审,就应当是一切重新开始 。但问题也出来了 , 我们能否再提起管辖权异议呢?一审法院出具的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材料中,重新明确了举证期限、申请鉴定期限、申请证人出庭期限等内容 , 但没有明确提到是否可以再申请管辖权异议 。笔者也进行了详细的资料收集,看了不少专业人士的说法,认定不可以再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观点居多,但比较遗憾的是,笔者并没有找到具有权威性观点和法律依据 。在我们律师团队内部,观点也不统一,有律师说可以再提,也有律师说再提被驳回纪律过大 。总之,就没有明确的答案 。其实,经常打官司的人都知道,用法律的时候才发觉,法律往往就缺你需要用的那一条 。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经过比较长时间的思考,笔者最终决定再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要求将案件移交市中院管辖 。一审法院主审法官收到笔者提交的管辖异议申请书后,要求笔者到法院作笔录,其提出的核心内容如下:1、发回重审就是继续审理,笔者再提管辖权异议、再提交其他众多证据材料是不恰当的;2、不是不赋予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而是当事人在管辖权异议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 , 已过了时效 , 不能再提管辖权异议,提出了也会驳回;3、原来一审就是通过作笔录确定不再提管辖权异议的 , 你现在为什么就非要法院出具书面裁定书呢?总之 , 就是气氛不和谐,在法庭上就辩论起来 , 结果就是笔者要求在笔录中明确写明要求出具书面裁定书的内容 , 事实上书记员就没有打,笔者只能自己手写上去 。由于笔者坚持要求法院出具书面裁定书,法院也就只能组织开庭专门处理管辖权问题 。在庭上,笔者详细论述了管辖权的问题 , 结论就是一审法院受理本案是错误的,应移交市中院管辖 。其实,自己再认真想想,也觉得有点问题 , 为什么不在市中院的时候提出管辖权异议呢?而是等到现在才提出?中院刚裁定案件发回重审 , 现在又要求将案件移交中院审理?这样具有戏剧性的事情,自己还真没有遇到过 。其实,连一些相关当事人也不理解我的做法 , 现在再提管辖权异议,会不会纯粹拖延时间呢?其实,我心里也没有底,毕竟案件实操都是很复杂的 。且原庭审笔录中明确载有不再提管辖权异议的内容 。一审法院法官态度很明确,本院将依法审理,也将请示领导后作出裁定书 。裁定书出来了,驳回了我方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裁定案件应由该法院继续审理,并强调这是请示法院领导后作出的决定 。四、中院裁定支持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请求,裁定将案件移交市中院管辖 。经过比较漫长的等待之后,中院通知笔者去签收法院裁定书 。签收送达文书材料后,笔者问书记员案件是如何裁定的,书记员回答:“一般都是这样判的 。”我心底一凉,花费这么长时间,浪费了那么多的精力,结果还是让我失望吗?随即将到手的裁定书直接翻到最后面的结论部分,结果让我吃惊,中院再一次支持我方的请求 。总之,起码在程序上,原一审判决是存在问题的,否则二审法院就不会两次都支持我方的请求 。五、笔者提出的与管辖权异议相关的法律依据首先,民事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该法条中并没有规定期限 。笔者的理解是,法院只要发现自己受理案件是错误的,应赋予其认真改错的权利,而不应用时间期限来限制其改正错误的机会 。正如俗话说的 , 有错就改是好孩子 。其次 , 民事法第111条第4款规定:“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 , 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也就是说,法院有告知当事人去有管辖权法院起诉的义务,法院未履行该法定义务,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不应当全部由案件当事人承担 。再者,民事法第179条第7款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也就说,若法院在答辩期满后不再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原法院确实是没有管辖权却受理了案件的,作出了判决,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该案 。具体到笔者办理的上述案件,若法院拒绝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明显是程序上的错上加错;若当事人再以管辖权错误为由在二审阶段提出发回重审,或者是在判决生效后申请再审,这都为当事人增加了不必要的诉累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当事人在答辩状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不应认定为当事人就放弃了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也不能认定为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就此取得了管辖权;案件发回重审后,当事人有权再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也应当进行审查;法院是否应当再审查当事人再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其实质要件就是法院对受理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只要是没管辖权而受理了案件,就应依法移交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这不应当有时间的限制 , 而当事人申请管辖权异议的 , 也不应当有时间上的限制 。
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法院一直没给回复,该怎么办呢民诉法里没有规定要多久给回复或裁定或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里对于经济案件的管辖权异议,得在十五天内出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
5、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 。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