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县|大美成都:上市公司旗下金堂县天伦燃气“抄错表”18个月赢了( 二 )


2020年10月 ,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次开庭审理 。
四川省金堂县天伦燃气有限公司 , 以一份只能证明安装事项的《天然气安装工程合同》 , 居然让法庭以“供用气合同纠纷”为名 , 判决酒业公司必须按燃气公司的新计费新收费 , 补足之前用气的“老用费” 。
一媒体人问:我小时候电费1元钱一度 , 现在电力公司只收几毛钱一度 , 那么我是不是可以请金堂县法院帮忙判决电力公司退回老百姓之前比现在多缴的电费?这位媒体人表示 , 电力公司和燃气公司类通——他们都是能源的垄断供应者 , 都属于抄表计费 , 而且都是“供方说了算” 。
审判的欧姓法官在开庭中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 , 本案的庭审活动将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 所形成的音频视频资料将可能存入案件卷宗 , 并可能在网上公开或作法制宣传等之用 。
“我们真心希望 , 在上级部门的监督下 , 法院公开这份没有任何剪辑和技术处理的视频 , 供时代和社会检验庭审的公正与公平 。 ”酒业公司负责人表示 。
通过权威的庭审记录 , 我们可以看到如下“画面”——
酒业公司:LLQZ-40A表是被答辩人提供给答辩人的用量计量器具 , 和燃气公司签订了合同 , 答辩人按时缴费 , 不存在拖欠和少付…… 。
法官:酒业公司你们是否认可存在误差?
酒业公司:认可使用燃气 , 不认可误差金额 。
法官:原被告之间2017年建立供用气合同关系至今 。 争议焦点如下:1、酒业公司欠付燃气费是多少是否应当支付?2酒业公司所主张的损失是否存在 , 若存在由谁承担?各方当事人对本庭的归纳是否有异议?
法官的语境是不是有点意思:酒业公司在“只认可使用燃气 , 不认可误差金额”的情况下 , 法官归纳争议焦点就已经套上了“欠付燃气费是多少是否应当支付” 。 而酒业公司所主张的损失却是“是否存在” , “若存在”?其语境确定法官在办案 , 不是在导案?
接着下看——
法官:法庭调查的重点将围绕双方争议焦点进行……燃气安装合同 , 证明双方合同关系 。 在答辩中酒业公司承认有用气误差的事实……
安装合同 , 证明双方合同关系……能证明计数计费的关系吗?法官为什么力撮向“证明双方合同关系”上靠呢?难道喜欢天下人一起来围观?
在答辩中 , 酒业公司承认用气误差的事实——承认这个事实 , 是基于社会普遍的认识:都是“垄断公司说了算” 。
在这里 , 法官为什么不是让燃气公司证明——消费者必须随时按我的哪怕是口头提出来的计数计费方式——有合同约定?符合社会约定?符合法律约定?
要知道 , 燃气公司的背后是一个上市公司 , 一个受社会监督的上市公司 , 一个应该有完善的法律规范、合同规范、管理规范、用人规范、培训规范、财务规范、结算规范的上市公司!
再接着看法官的审判——
法官:2019年4月之后是否是按照修正仪抄表缴费的? ……酒业代表:请休庭我询问财务 。 复庭 。 法官:被告对欠付金额有什么意见?
是不是法官很有意思?复庭就是“对欠付金额”有什么意见?“争议费用”已经被套上了“欠付”!真想问:法官是以预设结果导向办案吗?
在法庭的导向下 , 酒业公司一步一步被坐实“欠款” 。
再看——
酒业公司:我们签订的供用气合同 , 按月结 , 该合同就应予以终止 。 产生新的供用气合同 , 对方变更的修正仪(应)以法律(为)依据 。
法官:对方未签订新的书面合同 , 你们有无意见?
燃气公司:有签 , 但是我们没有找到 , 但有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合同予以佐证 。 我们是长期用气的事实关系 , 每月收取气费 , 有时是预存 , 所以不存在按月确认合同关系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