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跳槽后创作的小说作品,著作权为何归属于原公司?( 二 )

第三人#跳槽后创作的小说作品,著作权为何归属于原公司?
文章插图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原、被告签订的两份合同解除,《永生》作品著作权(财产权)归属于玄霆公司,被告王某向玄霆公司支付违约金60万元。
【评析】
本案中的被告王某在与原告玄霆公司签约时,并非签署的是劳动合同,二者也未建立起劳动关系,其自由入职第三方公司。但是入职第三方公司如若从事的仍是写作,其创作出的作品权属未必属于职务作品。
此案签署的合同中,明确约定:王某(乙方)作为专属作者,受玄霆公司(甲方)委托创作的协议作品,著作权及一切衍生权利完全排他地归属于甲方。在协议期间内未经甲方书面许可,王某不得以真实姓名、笔名或其他姓名、名称等任何名义,将其在协议期间内创作的包括协议作品在内的各类作品交于或许可第三方发表、使用或开发,或者为第三方创作各类作品。 第三人#跳槽后创作的小说作品,著作权为何归属于原公司?
文章插图

因此根据合同约定,在委托创作合同尚在履行期间的,作者即便跳槽,即便与在后公司约定了创作作品为职务作品,在合同尚未解除的情况下,作品著作权仍由在先公司享有。
【 第三人#跳槽后创作的小说作品,著作权为何归属于原公司?】本文根据(2011)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136号判决改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