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知识_卫生安全知识

食品安全的知识
食品卫生安全知识是什么?一、食物中毒的分类特点有哪些?
1.微生物性食物中毒
(1)细菌性食物中毒 , 特点:以胃肠道症状为主 , 常伴有发热,其潜伏期相对于化学性的较大 。
(2)真菌毒素与真菌食品中毒,特点:中毒发生主要通过被真菌污染的食品;用一般的烹调方法加热处理不能破坏食物中的真菌毒素;没有传染性和免疫性,真菌毒素,一般都是小分子化学物,对机体不产生抗体;真菌生长繁殖及产生毒素需要一定的温度和湿度,因此中毒往往有较明确的季节性和地区性 。
2.化学性食物中毒 , 特点:发病与进食时间,食用量有关;发病快 , 潜伏期短,多在数分钟至数小时;常有群体性 , 病人有相同的临床表现;中毒程度严重,病程长,发病率和死亡率高;季节性和地区性均不明显,中毒食物无特异性;剩余食品、呕吐物、血和尿等样品中可以检测出有关化学毒物;误食混有强毒的化学物质或食入被有毒化学物污染的食物;临床表现因毒性物质不同而多样化,一般不伴有发热 。
二、个人怎样预防食物中毒?
1.饭前便后要洗手;
2.煮熟后放置2小时以上的食品 , 重新加热到70℃以上再食用;
3.瓜果洗净并去除外皮后才食用;
4.不购食来路不明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5.不购食无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小店或路边摊点上的食品(尤其是这些店、摊上没有密封包装的食品);
6.不吃已确认变质或怀疑可能变了质的食品;
7.不吃明知添加了防腐剂或色素而又不能肯定其添加量是否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的食品;
三、家庭怎样预防食物中毒?
除按照“个人对食物中毒的预防”的方法做外,家庭所有成员还要做到如下十点:
1.使用过农药的蔬菜要在用药15天后才采食;
2.所有蔬菜先用清水浸泡30分钟以上并反复冲洗后再食用;
3.腌制食品时不投亚硝酸盐等防腐剂或色素 , 家中不存放亚硝酸盐,以防不慎而误食;腌菜时选用新鲜菜、多放盐 , 至少腌30天以上再食用;
4、农药、化肥、柴(煤)油、灭蚊(蝇)剂等有毒、有害物品不放在粮食仓库里,而且要关锁好 , 不让小孩接触到,以防造成意外污染食品而发生食物中毒事故 。
5.煮食用的器皿、刀具、抹布、按板需保持清洁干净;加工盛放生食与熟食的器具应分开使用 。加工、贮存食物一定要做到生熟分开 。
6.正确烹调加工食品 。隔夜食品、动物性食品、生豆浆、豆角等必须充分加热煮熟方可食用 。
7.冰箱等冷藏设备要定期清洁,冷冻的食品如果超过3个月最好不要食用 。
8.不要采集、购买和食用来历不明的食物、死因不明的畜禽或水产品、不认识的蘑菇、野菜和野果 。
9.在外面吃饭,尽量不要到无证饮食场所 。
10.家庭自办宴席时,主办者应了解厨师的健康状况,并临时隔离加工场地,避免闲杂人员进入 。
食品卫生安全知识,简洁,详细!急需?。。?/h3>1、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 , 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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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禁止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4、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
5、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 , 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 , 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基本常识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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