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碑|一部大地法理学的丰碑( 二 )


从这一视角来看 , 我们就能够明白私有产权不仅是文明理念的体现 , 如人类主宰自然的理念 , 而且还有利于促进资本的聚集和自由市场的发展 。 这一进程始于马克思所说的“原始积累”和对国民的原始剥夺 。 延续到今天 , 就是新建立的市场 , 原来未曾触及的共有地被圈了起来 , 并且在市场原则下进行买卖 。
为了反对这种趋势 , 我们需要一种全方位、复杂的理论转变 , 从而抵制将某一观点置于支配性地位的做法 。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就对此做了论述 。 在该书第15 章第4个脚注中 , 马克思简要论述了他的社会变革理论 。 我无需总结全部的观点 , 只需对涉及技术变革的章节作一参考 , 马克思认为:“技术体现了人与自然之间的积极性关系和自我生产的直接进程 , 因此它也只剩下自身社会关系的生产过程 , 以及从这些关系中产生的思想观念的生产过程 。 ”
马克思提出了社会革命所需要的五个要素的变革 。 这五个要素分别是:
1.技术;
2.人与自然的关系;
3.日常生活再生产的过程;
4.社会关系;
5.世界的思想观念 , 如我们如何看待世界 。
这五个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素应当被理解为社会变革中的某一“时刻” , 且都处在变化和更新过程之中 。 我之所以强调马克思的理论 , 理由在于有些关于社会变革的观点只关注这五个要素中的一个或两个要素 , 而缺失了其他要素 。 比如说 , 对于环境主义者而言 , 排除社会变革的其他要素而只强调世界的思想观念(比如从人类中心主义世界观转向生态中心主义世界观)并不是一件奇特的事情 。 简而言之 , 如果一个社会将生态中心主义奉为圭臬 , 但继续按照私有产权的路径进行人与自然关系的再生产 , 那么这个社会将不会有任何进步 。 更为具体地来说 , 诸如厄瓜多尔等国家虽然通过修正宪法的方式赋予自然体一定的权利 , 但这些国家的社会生产过程依旧依赖于石油开采和掠夺式的资本主义 , 那么自然将无法得到保护 。
那么我们应该怎样表述地球法理呢?作为一种法律理论 , 地球法理也适合以马克思提出的第五个要素进行论述 。 地球法理是一种关于世界的思想观念 , 并受到(世界)这一事实的限定 。 法律思想本身并不能改变世界 , 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思想不重要或不相干 。 恰恰相反 , 超前的设想需要对未来可能是什么样子形成思想性观念 。 设想或许是推进社会进步的因素之一 , 甚至还是包括马克思提出的其他要素在内的真正革命性变革的先锋 。
据此 , 我们可以对地球法理提出的思想作出具体解读 。 在我看来 , 地球法理是一种与法律实证主义相对立的法律理论 。 在最简单的意义上 , 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律源自于立法者的制定 。 因而法律与道德(及其他规范)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 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不具有道德性——而是说不具有道德性的法律仍然是法律 , 因为不具有道德性的法律能够借助于国家强制力而付诸实施 。 或许 , 法律实证主义相比于自然法或源于宗教的法律理论而言有所进步 , 但它自身仍然具有一定的不足与缺陷 。 最为显著的是 , 法律实证主义使人类的权威性得以具体化 , 而且(至少在纯粹的形式上)意味着所有的法律都具有合法性 , 且对公民具有当然的拘束力 。
与实证主义的法律概念恰恰相反的是 , 地球法理把生态整体性和地球的整个范围作为法律合法性的衡量依据 。 采用汉斯·凯尔森的一个概念就是 , 这些衡量依据是法律制度的基本形式或基础规范 。 这对于法律实践又意味着什么呢?如果立法机关通过的某一项法律对地球共同体的健康和繁荣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危险性 , 那么这一项法律就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威性 。 而且 , 公民当然地受到这一法律的拘束 , 且有义务从事旨在完善这一法律的对抗性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