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碑|一部大地法理学的丰碑( 三 )


这仅仅是我们关于世界的思想观念为了回应地球法理而作出变革的一个例证 。 其他的一些实例也表明 , 赋予自然法上的权利有助于个人为捍卫环境的整体性而提起相应的诉讼 。 而诸如此类的法律已经在厄瓜多尔、玻利维亚、印度和新西兰生根落地 。 此外 , 地球法理最为重要的意义在于制定那些使自然界变得更加重要的法律 。 这对法律实践而言 , 一切可能的情况都有可能发生 。 而在本书中 , 我只聚焦了财产法问题 。 我并没有把财产法视为一种促进个人选择和实现个人欲望的手段 , 而是提出了财产权的新观念 , 以此来回应(土地)的范围问题 , 并将人类对环境的义务和责任作为其内在特征 。 以下是我对财产权的定义:
私有产权是人类的一项制度 , 这一制度由地球共同体成员之间的诸多关系以有形或无形的方式而构成 。 对于人类而言 , 私有产权制度的特征是对个人或个体组织使用、转让以及独占稀缺资源作出一定程度的限制性安排 。 同时 , 私有产权制度也是在实施私有产权的过程中对地球共同体所有成员承担责任和义务的一种方式 。
这一定义认为 , 财产权是一个具有不确定性的概念 。 尽管这一概念倾向于支持排他性和资本积累 , 但并不意味着它无法作出面向生态性目的的改变 。 而且 , 尽管这一概念是一种“关于世界的思想观念” , 但本书的写作目的在于提出能够对土地管理制度、生产过程、社会关系以及人与自然关系产生影响的新观念 。
虽然本书的主要思想内容是关于西方哲学和西方法律制度的 , 但这些思想也与中国等不同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国家有一定的关联 。 比如说 , 很容易发现地球法理与杜维明所论述的“第三代新儒家思想”之间有着某些联系 。 “第三代新儒家思想”旨在“通过自我奋斗来改善自己的处境 , 认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而且家庭伦理是社会稳定的基础 , 信赖道德教化、自信、劳动和互助的内在价值 , 并信赖在广阔的关系网络中形成的组织共同体意识” 。 与只关注于个体权利的自由主义观念形成鲜明对比的是 , 儒家思想构想出来关系性的人 , 而关系性的人在义务上与已论述的财产观念是一致的 。
对此我们可以探讨许多话题 , 但我在此想着重讨论的问题是:为何中国的传统世界观面向正在变化的过程 , 而不是面向业已完成的对象?而且对支撑人类生存环境的创造性力量非常敏感?我期待诸多读者朋友在这方面有新的探索和发现 , 并就这些发现与自己的传统智慧和治理制度之间的联系有所思考 。
彼得·伯登
2020年1月于阿德莱德
【本文为《地球法理——私有产权与环境》一书“中文版序” , 略有删改 】
作者简介:
彼得·D.伯登 , 法学博士 , 阿德莱德法学院副教授 , 同时担任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伦理学专家委员会委员 。
译者简介:
丰碑|一部大地法理学的丰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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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武 , 1980年生 , 甘肃通渭人 , 法学博士 , 博士后 , 甘肃政法大学环境法学院院长、教授 。 入选中宣部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甘肃省飞天学者特聘计划“青年学者” , 兼任甘肃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常务委员等 。 美国佛蒙特法学院(Vermont Law School)公派访问学者、中国台湾地区“中研院”法律学研究所访问学者 。
研究领域为环境法学方法论、中国环境法律与政策、环境行政与环境司法、环境习惯法与气候变迁等 。 在《新华文摘》《法商研究》《法学评论》《社会科学》等期刊发表、转载学术论文四十余篇;出版《环境习惯法现代价值研究》《地球正义宣言:荒野法》等著、译作十余部 , 其中 , 《地球正义宣言:荒野法》获深圳读书月2017“年度十大好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