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泽厚|李泽厚:从Kant“绝对律令”新释说起( 二 )


二普遍立法
问:那么另两条原则呢?
答:对这两条我作了前人包括中西似乎少有的解说 。 Kant“三大《批判》”我以为都是为了解决“人之所以为人”的“人性能力”问题 。 伦理学的“普遍立法”和“意志自律”(或称“自由意志”)这两条实际可归结为一条 , 即人有能“普遍立法”的“自由意志”:“你的行动 , 应该把行为准则通过你的意志变为普遍的自然规律 。 ”(苗力田译文)它实际揭示的是人的道德行为的形式结构 , 指的是人的内在心理的强制机制 , 而并非具体社会时代内容 。
它们与第二条“人是目的”尽管在Kant那里保有着内在的联系 , 即作为自由、平等、独立的人应具有“普遍立法”的“自由意志” , 显示了个体人格的尊严和威力 , 但实际上并不相同 。 因为这个能“普遍立法”的“自由意志”只是人的某种心理结构或心理定势 , 很难具有实质内容从而非常空泛 。 当年Hegel严厉批评Kant是形式主义 , 也以此故 。 Hegel以具有特定历史内容的伦理学代替Kant的道德律令 , 也就在否定现实生活中这种能抽象“普遍立法”的“自由意志” 。
实际上 , “人是目的”属于外在人文的政治哲学 , 这两条(“普遍立法”、“自由意志”)属于内在人性的道德心理学 。 我以为 , Kant从内外即人性和人文两个方面树立起了“大写的人” 。
问:Kant不是举出“不自杀”、“不说谎”、“发展自己”、“帮助他人”作为完全义务和不完全义务 , 即你说的“强”“弱”两类四项的具体内容吗?
答:Kant认为这四例之所以能“普遍立法” , 是因为否则便违反自然律而自相矛盾 。 我以为 , 实际上是因为这四项可说是任何群体赖以生存延续从而个体应该服从遵行的义务原则 。 人如自杀、说谎、不发展自己、不帮助他人 , 各群体(从而人类)也就不复存在 。 所以各宗教都将“不自杀”“不说谎”等(包括出世的佛家也有“不打诳语”)作为基本教义而要求个体忠诚遵行 。
但是 , 在复杂的现实生活中 , 它们却很难甚至不可能彻底兑现 。 在敌人面前 , 不说谎而使同伴遭难 , 道德吗?壮士自裁 , 烈女自经 , 屈原投江 , 陆秀夫蹈海 , 不道德吗?今日如安乐死 , 医生辅助自杀等等 , 是否道德 , 争议仍然很大 。 可见 , Kant所称能“普遍立法”的逻辑在现实中并不适用 。 其具体执行或实现 , 仍然依存于具体的时空情境 。
本文节选自李泽厚所著《伦理学新说》一书导论 , 由人民文学出版社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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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厚|李泽厚:从Kant“绝对律令”新释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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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新说》
李泽厚 著
人民文学出版社
2021年10月
本书是著名哲学家李泽厚关于伦理学的合集 。 李泽厚以《美的历程》《中国古代思想史论》《中国近代思想史论》《中国现代思想史论》闻名学界 , 然而他最看重的、最满意的 , 是他关于伦理学的著述 , 尤其以《伦理学新说述要》(收入此版《伦理学新说》中)为要 。 这些有关伦理学的著述 , 是他的心理主义的伦理学小结 , 其中包含告别任何政治宗教等论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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