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注释中的那些知识点

问题|注释中的那些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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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建红(法学博士)
阅读的时候 , 对那些脚注或尾注一大片的书 , 总是会有些抱怨 。 在正文中把该说的话都说了不好吗?干吗非得放到脚注或尾注里?作为读者 , 一来觉得可能有些有用的知识错过了可惜 , 但如果看又会干扰对正文阅读的连贯性和完整性;二来脚注的字号都比正文要小 , 看起来实在费劲 。 如果是尾注的话 , 就更增加了读者的负担 , 在书页之间来回地翻 。 加入注释是本着尊重他人劳动成果的意愿 , 所以 , 读这类有较多较长注释的书籍时 , 就不免要吐槽几句 。
不过 , 吐槽归吐槽 , 遇到注释篇幅长的书该看还得看 , 况且在有些书的长篇注释里夹带着不少“干货” , 读罢让人收获满满 。 长篇注释在译作中尤为普遍 , 有些书每页的正文与注释之间的分割线恨不得靠近页眉 , 有的注释则更是会恣意地转到下一页 , 甚至再下页 。 如果是尾注的话 , 注释竟能占到一半儿的篇幅 , 足够再出本书了 。 比如说1987年由三联书店出版发行的马克思·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 , 其正文只是从第4页“导论”开始 , 到144页就结束了 , 而它的注释竟从147页排到了252页 。 然而 , 细读注释中作者提供的信息 , 却似乎又是必要且有用的 。
注释多的特征 , 在法学类译著中更为明显 , 这或许是法学家们更懂得尊重他人著作权的缘故吧 。 在这些注释中 , 确实也让读者了解到不少有价值、有意思的东西 。
比如 ,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出版的《法学院——美国法学教育百年史:19世纪50年代至20世纪80年代》就是如此 。 作者罗伯特·史蒂文斯是一位英国杰出的律师、学者及声誉卓著的教育家 。 他年轻时在牛津与耶鲁求学 , 也曾在美国及英国的多所大学执教并担任院长或校长 , 他尤其对美国法学教育的状况了如指掌 , 在谈到美国法学院发展的历史时如数家珍 , 而那些被安排在注释中的信息 , 也颇能激发读者的阅读兴趣 , 它们与正文相映成趣、相得益彰 。
早期美国的律师要想执业 , 需要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一定时期的学徒式见习 。 罗伯特认为“学徒见习制 , 意味着要实现从传统的教学体验骤然转换为接受高强度的压迫甚至‘剥削’” 。 为说明这一观点 , 作者用了将近两页篇幅的注释 , 来说明他为何如此看待学徒见习制 。
作者在注释中援引美国第六任总统约翰·昆西·亚当斯的记录 , 来说明“最佳状态下的学徒见习制” 。 亚当斯这样描述自己的导师塞弗勒斯·帕森斯:“对我们来说 , 律师事务所里有帕森斯存在 , 算得上最大的福利 。 他本人就堪比一座法律图书馆 , 对于法律执业的任何方面都十分精通 。 但帕森斯最大的优点 , 在于其乐于解答问题的程度远超弟子们爱问问题的程度 。 作为一位从来没有被问倒过的导师 , 帕森斯不仅会就问题本身作答 , 还会将与之相关的其他关联问题一一道来 , 如数家珍 。 我开始相信 , 能有这样一位见习指导老师 , 算得上是一种福分 。 ”而昆西的父亲、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就没有这么幸运 , 他的指导老师只知道让学徒们大量阅读自然法、普通法、民法及国际法的相关著述 , 根本没有什么指导 。 而更多学徒的见习工作 , 无非是“千篇一律、枯燥无味的文书校对” 。
19世纪下半叶 , 学徒见习制在美国越来越遭到人们的诟病 , 因为“就算是最为勤勉负责的导师 , 也无法为学徒提供一种真正的全方位的训练” 。 罗伯特在注释中 , 为读者提供了一些当时的见习生们的记录 。 在律所 , 见习生们几乎就是靠自学学习法律 , 因为“对于一位业务繁忙的律师来说 , 根本就不存在每天花一个小时的时间 , 就法律原则指点年轻后辈这回事” 。 而见习生们在律所中的忙碌也是司空见惯的 , 在费城 , 约翰·马歇尔·盖斯特这样记录他的见习生活:“见习第一天的经历 , 令我终生难忘 。 无论是研读沙斯伍德对于布莱克斯通法学观点的阐述 , 还是从格式条款中总结各种令状或戒律 , 所有的这一切都是我闻所未闻的 。 这就是我每天见习的常态 。 我们这些见习生们 , 需要负责向法庭书记官提交法律文件 , 起草法律协议 , 参与质押、抵押等类似合同文本的制定 , 出席公开拍卖 。 我们需要作为产权保险公司代表 , 前往合同登记办公室、遗嘱注册办公室等地进行不动产流转与抵押调查……我们 , 就是以这种方法 , 把法律学到了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