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克!郑渊洁文学作品人物被抢注商标,维权难在哪儿?

近日,作家郑渊洁在微博上宣布“1985年创刊的《童话大王》杂志2022年1月停刊”,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关注,一度上了热搜。
《童话大王》月刊已发行36年,可以说,它承载了无数70后、80后、90后的童年记忆,郑渊洁笔下的皮皮鲁、鲁西西、舒克、贝塔等形象影响了几代人。《童话大王》月刊作为中国知名的儿童文学品牌,一个作者写一本月刊杂志,曾创下吉尼斯世界纪录。
郑渊洁在接受新京报采访人员采访时坦言,“是三个侵权商标逼停创刊36年、发行量逾两亿的《童话大王》月刊”,希望停刊换来全社会对于保护商标知识产权的重视。他还表示,很难接受“商标权无效宣告的五年限制”,“难道我的东西被偷了,五年后就合法了吗?”
一个童话作家成了“维权斗士”,这让很多人关注起文学作品的商标侵权。文学作品人物被抢注商标,维权存在哪些困难?最让郑渊洁焦头烂额的“三个侵权商标”,为什么维权多年未成功?商标法为何会设置“商标权无效宣告的五年限制”?针对这些大家关注的问题,新京报采访人员采访了相关法律人士。
关注1
知名文学作品人物形象被抢注商标,侵犯了作者什么权利?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戴嘉鹏律师表示,知名文学作品人物形象被抢注商标,侵犯了作者的知名作品的角色名称权。
2017年3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但这一条也受到“商标权无效宣告五年期限”的限制。
此外,郑渊洁告诉采访人员,他曾接到商标抢注人的电话,以高价卖给他被抢注的商标。戴嘉鹏称,很多时候“恶意抢注”人会利用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禁止他人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或要求被抢注者高价购买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如果这些目的不能达到,则会提起侵权之诉或向执法部门举报并索取赔偿。
但从目前商标法规定和司法、执法实践来看,这种恶意“碰瓷”行为很难得到支持,而且可能受到恶意诉讼的惩罚。
关注2
文学作品人物被抢注商标,维权存在哪些困难?
戴嘉鹏介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是文学作品的名称或者是里面的人物、角色,很难认定为著作权,因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指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显然这些文学作品的名称、人物、角色名称很难达到“作品”要求的条件。
维权的另外一个途径是主张知名文学作品名称或者角色名称的权利保护。这种保护要求作品角色名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还需要具有相当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他表示,郑渊洁的作品知名度都比较高,但有些独创性和显著性并不高,“比如‘童话大王’,显著性和独创性都不是很高,很难阻止他人在商标上注册并使用。”
此外,还需要判断被控抢注商标是否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如果被控抢注商标做了一定的变化,往往较难认定损害作品名称或人物名称的在先权利。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杭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乔万里表示,近几年开始出现“角色商品化权”这个名词,起源于美国,并逐渐被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等国家的法院以判例形式所承认。“角色商品化权”是指将卡通角色、文学作品角色或电影作品角色投入商业性作用。我国在立法上并未引入“商品化权”,《商标法》《民法通则》等均无“商品化权”的明确规定,所以之前维权确实有一定的难度。但是从“邦德007”到“功夫熊猫”的案例中可以看出,司法实践已经逐步在判例中认定电影角色的“商品化权”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