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国家文物局:鼓励文博机构向社会提供文物鉴定( 二 )


附:《意见》全文
一、规范鉴定 。 建立文物鉴定公益性咨询常态机制 , 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博物馆、国有文物商店、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等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咨询服务 , 普及文物收藏鉴赏知识 。 探索建立国家文物鉴定评估管理体系 , 试点开展文物鉴定机构资质管理 , 规范文物鉴定经营性活动 , 为民间收藏文物有序流通提供便利服务 。
二、加强保护 。 加大文物保护理论、方法、技术的宣传、应用 , 推广馆藏文物保管、修复的先进理念和技术标准 , 提高民间收藏文物保护水平 。 支持有条件的国有文博机构发挥自身优势 , 为民间文物收藏者提供保管、修复等技术服务 , 鼓励社会力量成立文物保管、文物修复经营性机构 。
三、鼓励利用 。 在保证文物真实性、合法性的前提下 , 鼓励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为民间收藏文物举办展览 。 支持民间文物收藏者开办非国有博物馆 , 鼓励开展民间收藏文物资源授权使用和衍生产品开发 。 健全落实将民间收藏文物捐赠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奖励制度和税收优惠政策 , 允许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冠名馆舍等设施 , 吸纳捐赠者参与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 。
四、引导收藏 。 实施文物收藏鉴赏知识宣传普及工程 , 加强对文物收藏鉴定类出版物、视听节目和网络信息的监管 , 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文物收藏观 , 拒绝非法交易文物 。 引导全社会挖掘、阐释、宣传民间收藏文物的文化价值 , 培育健康、理性的收藏群体 , 激发收藏需求 , 营造理性收藏氛围 。
五、保障流通 。 明晰文物入市流通条件 , 加强交易风险提示 , 充实和完善中国被盗(丢失)文物数据库 , 发布被盗(丢失)文物信息案件市场警示目录、禁止交易文物认定指导性标准等政策指引 , 引导民间文物收藏者和文物经营主体合法交易文物 。 探索建立民间收藏文物登记交易制度 , 对文物经营主体自愿申报的拟交易文物 , 不在禁止交易文物范围的 , 经相关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登记后可入市交易 。
六、丰富供给 。 简化书画、古籍、碑帖、家具、民族民俗文物等以传世品为主体的文物拍卖标的审核程序 。 加强对近现代、当代文物的价值认知阐释 , 增加市场有效供给 。 加大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力度 , 带动相关品类文物艺术品流通 。 指导相关机构定期发布文物市场交易统计和趋势分析等信息指南 , 引导市场预期 , 活跃相关细分门类市场供给 。
七、促进回流 。 试点开展文物进境登记工作 , 积极研究调整促进海外文物回流税收政策 , 优化文物临时进出境管理和贸易便利化服务 , 发挥自贸试验区、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综合保税区、进口博览会等重点平台开放优势 , 引导鼓励海外文物回流并向社会提供展览等公益服务 。
八、严控流失 。 加强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建设 , 完善各类别文物出境审核国家标准体系 , 防止文物流失 , 保障国内文物市场供给 。 对接国际公约和文物来源国相关法律 , 健全外国文物进境和经营管理制度 , 规范外国合法文物进境渠道 。
九、优化购销 。 探索降低文物商店准营门槛 , 优化文物商店在注册资金、专业人员等方面的设立要求 , 试点将符合条件的古玩、旧货市场中涉及文物经营的商户纳入文物商店管理 。 支持国有骨干文物商店逐步改革转型 , 培育形成大型文物流通企业 。 强化文物商店一级市场主渠道作用 , 鼓励文物商店拓展关联业务 , 加快提质升级 , 探索连锁经营 。
十、做强拍卖 。 引导文物拍卖企业做好结构调整 , 通过标准化经营 , 促进在竞争中形成一批市场信誉度高、经营规模大、服务功能强的文物拍卖龙头企业 。 鼓励文物拍卖企业拓展服务领域和服务内容 , 从事居间咨询、托付保管、租赁展示等个性化服务 。 支持具备条件的文物拍卖企业“走出去” , 创建具有国际认知度和影响力的中国文物拍卖品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