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阶段可以调解吗,当事人在执行中可以和解

当事人在执行中可以和解吗
可以 。
在执行过程中 , 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经自愿协商后,可以达成和解协议,但需经法院审查批准才能结束执行程序 。
因此,法院的执行员应当将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 。
如果一方后来又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再恢复原来的执行程序 。
申请执行的期限因为达成和解协议而中止的,则期限从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履行期的最后一天起连续计算 。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 , 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
执行阶段可以调解吗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执行过程中双方可以达成和解 。执行和解就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的标的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以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行为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七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 , 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
执行程序可以调解吗法律分析: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不能由法院主持调解 。这是因为 , 在执行程序开始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已用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公证书、行政决定等形式确定下来,而且这些法律文书都已经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例如审判监督程序)不得变更 。而如果在执行程序中进行调解,就等于置原已生效法律文书于不顾,重新处分当事人的权利 , 这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 , 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执行阶段法院可以调解吗一、当事人在案件执行中可以和解吗
当事人在案件执行中可以和解 。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即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以解决他们之间的民事权利争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这被称为执行和解 。
执行和解与调解不同,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调解在审判程序中广泛运用,但在执行程序中,执行员不能主持调解 。因为案件一旦经过审判程序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即被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只有经过审判监督程序,才能改变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 。和解是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的协议,体现了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仍执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不执行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 。
在执行程序中,虽然不能进行调解,但是民事诉讼法却允许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这是由民事诉讼法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决定 。审判终结后,权利人的权利虽然被人民法院的判决所确认,但他仍有权处分这种权利,执行和解是权利人处分自己权利的意思表示,只要这种和解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就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 。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如果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执行人员应当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对违反国家规定的和解协议不予批准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协议,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执行程序随之结束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如果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当事人不得再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
二、法院执行难的原因
1、法律观念淡薄,拒不履行法律义务 。
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主要表现在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抗拒执行的案件难查等等 。案件不能及时完全执行,分析其原因为: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造成案件无法执行或无法全部执行;被执行财产状况不清楚,因而无法进一步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有制企业或者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虽有财产可供执行,但考虑到稳定问题,不能执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采取赖、拖、躲、逃等手段违法阻挠、抗拒执行 。
2、藐视法律权威,公然暴力抗拒执行 。
在一些地方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令被肆意撕毁,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擅自处置,被执行人逃避、阻碍、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围攻、殴打甚至杀害执行人员、暴力抗拒执行的事件时有发生,有些已经到了令人触目惊心的地步 。尤其令人感到痛心的是,由于种种原因,上述藐视国家法律权威,破坏人民法院尊严的行为,往往不得到有力的查处,致使不法分子逍遥法外,愈加有恃无恐,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加剧了“执行难” 。
3、执行环境不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
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置大局利益、神圣法律于不顾,从本地区本部门的狭隘利益出发,给执行人员打招呼、定调子,给执行工作设置种种障碍 。有的制定土政策,明文要求外地法院来执行划拨款项的,必须经过当地领导同意;有的对当地一些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公然规定涉及这些企业为债务人的案件一律不得执行;有的甚至公然动用警力抗拒执行 。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种种干扰下、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的事情时有发生,人民法院乃至神圣法律的尊严被无端践踏,大量法定义务难以得到履行 。
上述知识就是我对当事人和解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院执行过程是,是可以进行和解的,这种和解就是执行和解 。
【执行阶段可以调解吗,当事人在执行中可以和解】

执行阶段可以调解吗,当事人在执行中可以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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