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主义|道德相对性与道德相对主义的张力——从实然与应然的互动视角看( 二 )


“道德相对主义”可以说是“文化相对主义”的一个分支 , 其特征是聚焦于道德领域的相对性现象 , 亦即不同文化在道德原则、伦理习俗、德性规范等方面的巨大差异甚至直接冲突 , 主张它们也是各有各的道理和效力 , 并无高低优劣之分 , 也不可把某种文化的道德标准当成普遍有效的“客观”标准 , 用来评判干预其他文化的伦理生活 。 不过 , 道德领域的相对性现象有别于其他领域的一个独特之处就是 , 极大地彰显了道德相对性与道德相对主义的张力:如果说在其他领域 , 人们还比较容易对异质生活方式持承认差异、同情理解的尊重态度的话 , 那么 , 在如何处理每个人都嵌入其中的人伦关系的道德领域 , 持类似的态度就要困难多了 。 举例来说 , 换位思考后 , 一个人或许能够宽容大度地承认异质文化的进餐方式、婚礼仪式、艺术趣味甚至宗教信念 , 但要求他同样宽容大度地承认异质文化中诸如杀死婴儿、遗弃老人、焚烧寡妇这样的伦理习俗 , 恐怕就有些勉为其难了 。 那些倡导文化相对主义的人类学家和社会学家最初在“文化休克”中体验到的不同于“不满”、“反感”、“厌恶”的“义愤” , 主要就是针对这方面的相对性现象 , 因为与其他领域不同 , 人们在道德领域划定的行为底线是围绕“正义”展开的 , 对于那些突破了自己认同的正义底线的行为模式 , 很容易基于自己的“正义感” , 产生强烈的“愤怒” , 即“义愤” 。
正是由于在道德领域人们不像在其他领域容易对异质生活方式持承认差异、同情理解的尊重态度 , 面对相对性与相对主义的张力 , 道德哲学也会遇到一个比其他哲学分支棘手得多的两难:一方面 , 似乎很难否认道德相对性现象的存在;另一方面 , 又似乎很难接受道德相对主义主张的“在人伦关系中怎样都行”的核心理念 。 学者们虽然努力揭开这个问题的谜底 , 但又收效甚微的一个重要原因则在于 , 未能基于“需要”在貌似截然分离的“事实”与“价值”之间搭起一座联结的桥梁 , 解答休谟站在怀疑主义立场上提出的“是”与“应当”的关联问题 。 有鉴于此 , 本文试图通过把有关道德相对性的实然认知与道德相对主义的应然理念区分开来的途径 , 探究克服两者张力的可行方案 , 并希望这个方案也能有助于消解其他领域内相对性现象与相对主义理念的内在矛盾 。
二、道德相对性的事实描述
要解开道德相对性与道德相对主义之间关系的谜底 , 首先有必要澄清一个重要的问题:围绕各种道德相对性现象展开的描述是一种有关事实的实然性认知描述 , 与道德相对主义的应然性价值理念存在本质的差异 , 不可不加辨析地混为一谈 。 把“描述性的道德相对主义”也作为道德相对主义的一种形式 , 并将它与“规范性的道德相对主义”相提并论(6)参见徐向东:《自我、他人与道德——道德哲学导论》上册 , 北京:商务印书馆 , 2007年 , 第45页 。, 似乎就没有注意到这种差异 。
问题在于 , 只要某种理论是“描述性”的 , 它就不可能再是一种“主义”了 。 正如这两个中文字结合起来的核心语义可以表明的那样 , 任何“主-义”(ism)的实质都在于 , 赋予某种具有特定内涵的广义“正义”原则“主导一切”的地位 , 使其足以压倒其他的正义原则 , 因而必然位于应然性即规范性的维度上 , 不会位于实然性即描述性的维度上(7)参见刘清平:《关于正义的元伦理学解读》 , 《人文杂志》2012第2期 。。 简言之 , “主义”这个术语就意味着“占据‘主’导地位的正‘义’原则” , 因而必然充满了这样那样的规范性价值意蕴 , 不可能只是围绕事实展开的实然性纯粹描述 。 撇开非认知领域的情况不谈 , 就连认知领域内的各种“主义” , 如“质料主义”、“理念主义”、“自然主义”和“科学主义”等等 , 也要求人们在认知行为中“应当”优先关注“质料”、“理念”和“自然”等概念 , 或者“应当”赋予“科学(及其方法)”高于其他东西的权重 , 所以明显带有价值评判诉求的浓郁意蕴 , 而不再是有关事实的单纯认知描述 。 就此而言 , “描述性道德相对主义”的概念有点类似于“圆形之方” , 是一个在语义上就自相抵触的“术语矛盾”:如果它是“描述性”的 , 就不会是“道德相对主义”;如果它是“道德相对主义” , 就不会是“描述性”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