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主义|道德相对性与道德相对主义的张力——从实然与应然的互动视角看( 三 )


其实 , 通常被当成“描述性道德相对主义”来看的 , 主要是人类学家和社会学家围绕异质文化的道德原则、伦理习俗、德性规范作出的记录、分析和解释 。 它们虽然也有自己的理论体系 , 乍一看与道德领域内的“效益主义”、“利己主义”和“快乐主义”等理论体系还颇为相似 , 但在一个关键点上却与这些“主义”存在实质性的区别:它们的内容只是纯粹基于好奇心 , 针对异质文化的道德标准作出的纯粹认知性描述 , 没有针对这些道德标准提出道德上的评判诉求——不然它们也没有资格被说成是“描述性”的了 。 举例来说 , 它们会栩栩如生地记录某个文化中遗弃老人的举动 , 细致入微地刻画另一个文化中杀死婴儿或焚烧寡妇的习俗 , 具体分析这些文化中的人们为什么要这样做的心理动机 , 努力解释这些文化形成此类习俗的历史机制等等 。 只要停留在这个范围内 , 它们可以说就只是有关这些呈现出道德相对性的人类生活事实的描述性知识 , 甚至还能像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成为物理科学的组成部分那样 , 成为人类学和社会学的科学部分 。 只有当它们超出了这个范围 , 试图依据这些认知性的事实描述进一步为此类习俗展开道德上的辩护证成 , 主张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此类习俗是正当的 , 其他人不应当厌恶或反对 , 而应当宽容大度地接受尊重的时候 , 它们才会因为提出了这些应然性的评判诉求 , 流露出道德相对主义的规范性意向 。 所以 , 忽视了两者之间的这种根本区别 , 把围绕“道德相对性”的事实展开的记录、分析和解释也说成是“描述性的道德相对主义” , 就等于把是与应当、事实与价值、实然与应然混为一谈了 , 难以走出道德相对性与道德相对主义之间张力的理论迷宫 。
有人也许会说 , 相对论能够成为物理科学的组成部分 , 是因为它的研究对象原本就是不包含任何“价值”的自然“事实” 。 相比之下 , 人类学家和社会学家的研究对象总是包含了这样那样的“道德价值” , 因而其研究成果不可能像相对论那样 , 成为实然性的描述知识 , 反倒势必会卷入有关道德价值的应然性评判诉求 , 乃至流露出道德相对主义的规范性意向 。 这种异议表面上看颇有道理 , 但只要澄清了科学之为科学的关键不在于研究对象是不是有“非认知价值负载” , 而在于研究主体能不能将自己的“非认知需要”悬置起来 , 纯粹出于求知欲或好奇心 , 采取“非认知价值中立”(西方学界往往误导性地称之为“客观中立”)的态度描述和分析研究对象(8)参见刘清平:《价值负载、价值中立和价值重载——人文社会学科的构成和使命》 , 《兰州学刊》2021年第1期 。, 我们就能看出它是在哪里失误的 。
在这方面 , 某些学者的亲身体验很有说服力 。 法国人类学家克劳德·列维-施特劳斯在1973年的一次访谈中说:“当我目睹我自己的社会中的某些决定或者行为模式时 , 我充满了义愤和厌恶 , 然而 , 假设我在一个所谓的原始社会中观察到了类似的行为 , 那么我并不试图提出一个价值判断——相反 , 我会去努力理解那个行为 。 ”(9)转引自徐向东:《自我、他人与道德——道德哲学导论》上册 , 第49页 。 他在此已经自发指出了如何让围绕非认知价值负载的研究对象展开的学术研究具有非认知价值中立的“科学”特征的内在机制:当他作为自己社会的一个成员看到某些违反自己认同的道德标准的行为时 , 这些行为的非认知价值负载就会激起他维护这些道德标准的非认知需要 , 促使他以参与者的身份对这些行为产生道德上的义愤和厌恶 , 甚至谴责和惩罚这些行为的主体;然而 , 当他作为人类学家在所谓的原始社会中看到类似行为的时候 , 他的反应却不同了 , 因为他会将自己的相关道德需要悬置起来(不去激活它或不让它发挥作用) , 克制自己不对这些行为作出义愤和厌恶的评判诉求 , 仅仅以观察者的身份针对这些行为展开单纯好奇的考察分析 , 努力揭示其中的因果机制 , 提供如其所是的理论解释 。 一旦做到了这一点 , 尽管他的研究对象并非不具有非认知价值负载的自然事实 , 而是充满了道德价值负载的人文社会科学现象 , 他依然有可能让自己的研究成果在这种悬置非认知需要、维系非认知价值中立的意思上具有“科学”的特征 。 也是在这种意思上 , 本文将“道德相对性”说成是人类生活中一个无可否认的事实 。 道德标准以及评判诉求因人而异的相对性现象虽然无可否认地具有道德价值的负载 , 但只要我们在学术研究中能像列维-施特劳斯那样把自己的道德需要悬置起来 , 不对这些相对性现象作出规范性的评判诉求 , 纯粹基于求知欲如实揭示它们的本来面目 , 这些具有非认知价值负载的道德相对性现象就构成了人类生活中一个无可否认的事实 , 如同自然界的山川草木一样成为科学探讨的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