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岁的李大爷家住北京房山 , 是一名垂钓爱好者 , 他长期在一家垂钓园钓鱼 。 谁知 , 去年5月26日的一阵风 , 让李大爷安逸的垂钓生活戛然而止 。 当日 , 李大爷跳入鱼塘去捞被风吹下水的一把伞 , 不想体力不支溺水而亡 。 事发后 , 其家属将垂钓园的经营者张先生、所有者马先生 , 以及垂钓园所在土地的所有者村委会诉至法院 , 索赔108万余元 。
记者4月5日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获悉 , 法院一审判定李大爷对自身死亡负80%的责任 , 张、马二人负20%的责任 , 赔偿共计20万余元 。
原告:垂钓园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
李大爷的家属作为原告诉称 , 2021年5月26日 , 老人花费200元在被告的垂钓园钓鱼 , 后于下午2点左右死亡 , 公安机关调查后认定老人为溺亡 。 原告到现场后发现 , 垂钓园坡度很大 , 水深约两米 , 但没有配备任何防护措施(警示标志、防护栏及救生设施设备、人员等) , 且被告明确告知没有救生圈 , 事发时垂钓园也没有采取有效的救护手段进行及时抢救 。
原告还认为 , 垂钓园属于违法开设、无照经营 。 被告张先生是垂钓园的实际经营者 , 未尽到管理、维护及保障垂钓者人身安全的义务;被告马先生是垂钓园的所有者 , 其没有合法手续 , 也未设置安全措施 , 私自开挖鱼坑 , 疏于管理和监督;被告村委会作为管理者将土地发包给马先生 , 多年未对垂钓园用地进行合理管理 , 放任无照经营 。
据此 , 原告要求上述三个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提出了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在内共计108万余元的索赔主张 。
被告:老人不听劝非要下水捞伞
【大爷|69岁老人钓鱼时下水捞伞溺亡,家属索赔108万元!法院判了】“当时垂钓园还有其他钓鱼者 , 但李大爷前后无人 , 他没有与别人商量就自己跳下去捞伞 。 看到他腿抽筋了 , 我们就组织人下去 , 他是会游泳的 , 非要自己下去捞伞 。 鱼塘有警告性标示 , 李大爷也应该有常识 。 ”被告马先生称自己没有责任 , 他认为钓鱼是一件自甘冒险的行为 , 与鱼塘的经营、救生措施无关 , “另外 , 垂钓园是有合法转让手续的 。 ”
被告张先生也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我们是垂钓园 , 不是游泳池 , 我当时跟李大爷说一会划船去够伞 , 但他不听 。 ”
被告村委会辩称 , 村委会对本村废坑依法发包 , 对承包人的经营 , 村委会不参与 , 也不干预 , 垂钓园是否合理经营不是村委会管辖的范围 , 故不同意赔偿 。
法院:
李大爷自负过错责任80%
法院查明了如下事实 , 李大爷爱好钓鱼 , 长期去上述垂钓园垂钓 。 在事发当日 , 垂钓园内无其他工作人员 , 仅张先生一人 。 钓鱼过程中 , 因风将伞刮入鱼池中 , 他遂脱衣跳入鱼池中捡伞 , 后因体力不支溺水 , 张先生与他人予以救援 , 虽然李大爷被救上岸 , 但仍因溺水抢救无效死亡 。
另外 , 法院也查实了三被告之间存在土地承包、鱼塘租赁的关系 。
法院认为 , 李大爷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应当对跳入鱼池内捡伞而存在危险性具有认知的能力 , 然其疏忽大意 , 过于自信 , 依然下水捡伞 , 故李大爷应对其死亡负主要责任 。
被告张先生是垂钓园的经营者 , 园内虽然设有警示标志 , 但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 , 也没有配备安全保卫人员 , 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 这是导致李大爷死亡的次要原因 。 被告马先生对于垂钓园的经营亦负有管理和注意的义务 , 故对二人李大爷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 但是 , 本案现有证据未能有效证明被告村委会对李大爷的死亡存在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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