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田制是怎样逐步瓦解的?( 四 )


井田制是怎样逐步瓦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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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这一不可阻挡的历史趋势,许多国君不得不在赋税制度上进行改革,以维持和增加他们的收入 。公元前685年,齐国管仲首先采用了“相地而衰征”的新税法(《国语?齐语》),按照土地肥瘠的不同,征收不等额的赋税 。
据《管子?乘马》说,其内容还包括“均地分力”和“与之分货”两个方面 。也就是将田地分给耕种者,实行一家一户的个体生产,在此基础上实行按产量分成的赋税制度 。
继齐国之后,晋国也进行了类似的改革 。公元前645年,秦、晋韩原之战,秦败晋,晋国统治者为了挽救颓势,就作“爰田”,废除了原来土地定期分授的制度,把田地直接赏赐给国人,承认因开垦私田而变动了的地界的合法性,以换取民众积极服兵役为国君效命(《左传》僖公十五年) 。
鲁国的改革比齐、晋进了一步 。公元前594年,鲁宣公实行“初税亩”(《春秋》宣公十五年),杜预注:“公田之法,十取其一 。今又履其余亩,复十收其一,故哀公日:二吾犹不足,遂以为常,故曰初 。”《穀梁传》:“初税亩,初者,始也 。古者什一,籍而不税 。初税亩,非正也 。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 。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 。私田稼不善则非吏,公田稼不善则非民 。初税亩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亩十取一也,以公之与民为已悉矣 。”
可以看到,所谓“初税亩”,也就是按亩征税,过去只在公田按十分之一征税,现在公田和私田一律收税,“履其余亩,复十收其一”,由十分之一变为十分之二,改变了西周的赋税制度 。
由于不分公田、私田,一律按亩收税,客观上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它的施行实际上促进了井田制的全面瓦解,也标志着鲁国封建土地制的确立 。
“初税亩”后第四年,即公元前590年,鲁又“作丘甲”(《左传》成公元年),就是按丘来收取军赋,除了井田外,私田也要征收军赋,进一步确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合法性 。
至公元前483年鲁国又“用田赋”(《春秋》哀公十二年),杜预注:“直书之者,以示改法重赋 。”林尧叟注:“以丘赋一乘为未足 。又以田赋之也 。”这是说鲁国至此时已全面实行了按田亩征收赋税的封建性的田赋制度 。
郑国的田制改革经过了一定的曲折 。公元前563年,由于国人大量开垦私田,严重损坏了井田原来的地界和灌溉系统,执政子驷为了维护井田制,就“为田洫”,整顿井田上的灌溉系统,使司氏、堵氏、侯氏、师氏丧失了他们的土地 。
这四族乘执政子驷和尉氏有矛盾,就联合尉氏共同起来叛乱,杀了子驷、子国、子耳等大臣,劫持了郑国国君 。
这个事件在某种程度上正是两种土地所有制的矛盾所引起的新旧势力之间的一次较量,虽然后来被镇压了下去,但并不能阻止私田的继续发展 。
楚国与鲁、郑等国相同,也因私田的发展,进行了赋税制度的改革 。公元前548年,“蔿掩为司马,子木使庀赋,数甲兵 。甲午,蔿掩书土田,度山林,鸠数泽,辨京陵,表淳卤,数疆潦,规偃猪、町原防,牧隰皋,并衍沃,量入修赋,赋车籍马,赋车兵、徒兵甲楯之数”(《左传》襄公二十五年) 。
井田制是怎样逐步瓦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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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统治者“书土田”,登记土泽田地的状况,实际上主要是对新垦的私田进行统一登记,承认私田的合法性,然后“量入修赋”,让百姓(包括私田主)按照实际收入来缴纳战车、马匹和武器装备费用,以增加国家的军事赋税 。这种赋税制的改革,必然促使楚国私田公开、迅速地发展 。
秦国由于经济发展较中原其他各国要晚,所以直到公元前408年,才实行“初租禾”(《史记六国年表》“初租禾”与“初税亩”性质相同,按照田地的面积来征收租税,实际上承认了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合法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