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的司法认定 什么程度可以确定关系( 五 )


当然,或许有人会提出,帮助行为既有物理的帮助行为,也有心理的帮助行为,当特定关系人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受贿行为形成心知肚明的默契后,出现在收受财物的现场时,可否认定为一种心理上的帮助,也即强化了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故意 。这种说法固然有一定的道理,但特定关系人基于其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的特殊性,是否具有期待其一定要回避的可能性呢?比如 , 行贿人到国家工作人员家中,国家工作人员妻子明知是来行贿的,但基于礼节仍一同进行了接待,此时行贿人当着国家工作人员妻子的面将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这种情况下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的妻子不能待在现场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妻子有义务阻止实施受贿行为 ,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否则就是强人所难,此时特定关系人根本就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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