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初期基本上沿袭唐五代旧制 。行政机构分州、县两级 。宋太宗以后,又把全国分为若干路,路相当于唐代的道、元代的省 。这就变成为路、州、县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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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时期地方有什哪些官制】县是地方行政机构最低一级,自秦汉以后,历朝相沿不革 。宋代的县,设县令、县尉,作为一县的长官 。大县还设有主簿一员 。《长编》卷11载,开宝三年(公元970年)规定县官的定制:“县千户以上,依旧置令、尉、主簿,凡3员;户不满千 , 止置令、尉各1员,县令兼主簿事;不满四百,止置主簿、县尉,以主簿兼知县事;不满二百 , 止置主簿,兼县尉事 。”
神宗熙宁以后,令二万户以上的县增置县丞一员,县丞次于县令而位在主簿、县尉之上 。南宋时则取消县丞 。宋制县的长官称县令 。但往往看到史志记载多称为知县,这是宋代地方官制的特点 。知县就是知县事的简称 。据《长编》卷4载,宋代为了加强对地方政权的控制,从乾德元年(公元963年)开始“命大理正奚屿知馆陶县、监察御史王祐知魏县、杨应梦知永济县、屯田员外郎于继徽知临泛县 。常参官知县,自屿等始也 。”这是由皇帝直接委派京官带本官去掌管一县之政,即所谓知县事 , 也就是一县的主要长官 。知县有别于县的本官县令,因为是差遣 。
州等于秦汉时的郡,隋唐以后改称为州 。州的长官,隋唐皆设刺史 。赵匡胤立宋初年,鉴于唐末五代之患 , 削州镇之权,“令文臣知州事”,其后,派二品以上的官员充任一州的长官;主要也是为了便于皇帝的直接控制 。为了更有效地加强控制 , 又设通判与知州相互牵制、监督 。《长编》卷4载,宋太祖乾德元年(公元963年)“始命刑部郎中贾玭等通判湖南诸州”,当时因为湖南刚刚平定,多留用后周时的旧官员,于是宋太祖才命刑部郎中贾玭等通判湖南诸州,意在控制这批留用官员 。后来发展成为牵制、监视州府长官的一种定制 。
《宋会要辑稿·职官》卷47说:“通判,州各1人,与长吏均理,州府之政,无不统治,藩府或置两员 , 广南小州有试秩充通判兼知州者 。”又云:“知州,掌郡国之政令,通判为之贰 。”通判这种官的权位有些特殊:论官位,通判在知州之下,仁宗以前规定,朝官充通判者 , 历两任即可升为知州,天圣六年(公元1028年)改为三任方得充知州;论职权,则通判不但可与知州同理一州之政(州府公事须经知州与通判签议连书方许发下 , 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与守臣通判签书施行),而且 , 作为皇帝的耳目,所部官有功过及职事修废,可直接通达皇帝 。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通判就是知州的副职 , 当时人视之为“监州”,则更符合其身分 。
宋代以府、州、军、监并称 。大体说,凡政治、经济、军事三者兼重的地方设府 , 有驻重兵的军事地区设军,工业区如煮盐、冶铁等重要地区设监 。府的地位比州略高一些,因此,稍大的州,则多升为府,升府的州,一部分是沿袭唐五代旧名 , 一部分是因为皇帝未即位时所封或曾是任官之地 。派往知府者一般都是比较重要的官员 。
军在唐代是一种军区,只管兵戎,五代以后 , 逐渐与行政区没有多大差别,至宋代则成为兵、民、军、政合一的行政区域 。凡是唐代节镇所在仍保留其军号,也有加给新改的军号,这种称为节度州 。但另有一种称军的地方,不是节度州,而是由县升的,或领数县,或并不领县 。这种军往往仅比县略高一级 。设军的地方 , 一般是在边境,也有是在关隘要地 。宋太宗时期,军的建置最多 , 总共有34个,其中在河北、陕西与契丹、西夏接壤的边境所建置的就有15个 。在边境地区设军,是为了适应制御外敌的需要,而在内地的关隘口设军,则主要是为了易于弹压兵民的叛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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